一、 依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報考資格:凡年滿20歲以上,持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發給之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無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或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況違常者,即具報考資格:
(一) 符合教育部核准立案或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註:相關科、系、所內容,請逕詢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03-3283201轉2011)
(二) 符合教育部核准立案或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且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課程(附件一),並取得學分證明文件。
註:曾報考105年11月12日之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考試者,如檢附該次之准考證影本為佐證,則毋須再繳交學歷證明文件、成績單正本、已修習規定課程一覽表及課程授課大綱。
(三) 學科名稱與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課程(附件一)不同者,且無列於採認科系課程名稱(附件二),報名時須檢具授課大綱(附件五)、使用教材與授課教師基本資料,經檢定試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即可視同與上列課程相同,獲得認定。三、 簡章公告與報名表件:請自行至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http://www.tats.org.tw)網頁下載,不另行發售。
四、 報名日期與方式:自105年11月18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
依照以下步驟報名
(一) 上網登入報名資料
報名網址: http://www.beclass.com/rid=193a18557c7b710701ef
(二) 郵寄報名表及相關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退件不予受理。
五、 報名手續:符合報考資格人員應於規定報名期限內,檢具報名所需各項資料表件,依下列敘述表件順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左上角,平放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以掛號方式郵寄。
(一) 報名時應繳文件如下:
1、照片:本人3個月內拍攝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3張(非一式者不得報考。照片背面書寫姓名,2張先行黏貼於報名表,1張隨表附繳)。
2、檢定費:
(1)符合報考資格第一項至第三項:新臺幣2,000元。
(2)符合報考資格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學科成績保留:新臺幣
1,500元。
(3)符合報考資格第六項術科成績保留:新臺幣500元。
以上費用以轉帳、匯款、或親臨本會繳交。受理報名後,如因逾期寄件、資格不符而無法報名者(含經檢定試務委員會審查資格課程不符者)。所繳檢定費扣除行政手續費200元(手續、郵資等費用),餘數退還。
考生因故未能如期參加檢定考試,須於考試開始前3日提出證明,所繳檢定費扣除行政手續費200元(手續、郵資等費用)及實際已支出費用後,餘數退還。逾期或未提出相關證明者,恕不退費。
轉帳、匯款資料如下
戶名: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
銀行:永豐銀行 城中分行
帳號;12600100149238
以轉帳、匯款方式繳交者請務必上傳轉帳或匯款資料,以利對帳作業
3、請自備寄准考證及寄成績單專用回郵信封各一份(含掛號郵票25元),並填妥收件人之姓名、收件地址、郵遞區號及連絡電話。
4、報名表(附件三):請以正楷填寫,各項報名資料請以鐳射印表機列印。
5、身分證影本、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發給之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影本:含正面與反面影本各一份,請實貼於報名表正表背面。
6、 無違反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切結書附件七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相關申請手續請至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1725)
(二) 符合報考資格第一項者,請另繳交文件如下:
1、學歷證明文件:畢業證書或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乙份(需加蓋原畢業學校證明戳章)。
2、成績單正本乙份(需加蓋原畢業學校證明戳章)。
註:相關科、系、所內容,請逕詢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03-3283201轉2011)
5、曾報考105年11月12日之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考試者,如檢附該次之准考證影本為佐證,則毋須再繳交學歷證明文件、成績單 正本、已修習規定課程一覽表及課程授課大綱。
(四) 符合報考資格第四項者,請另繳交文件如下:六、 檢定日期: 106年1月7日(星期六)。
七、 檢定地點:高雄醫學大學(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詳細內容請見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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