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9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38568號核備函辦理。
二、宗 旨:為推展學校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風氣及提升保齡球運動技能,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五、協辦單位:黃金保齡球館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7日(星期六)
七、比賽地點:黃金保齡球館 (臺南市東區莊敬路12號,電話:06-2363612)
八、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不得跨校組隊。
九、參賽資格:
(一)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肢障組及視障組需持有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明;智障組需持有本會核發之智障運動選手證;前開障別及自閉症等公、私立中等學校學生,以校為單位,由學校組隊統一報名。
(二)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三)分級:
1.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如尚未有選手證者,需檢附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經本會心智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得報名智障組參賽。
2.自閉症組憑身心障礙證明報名。
3.視障組:持有分級中心核發視障分級證明者;尚未持有分級證明者,須經合格醫師鑑定,並出具視障運動員視力鑑定表(視力鑑定期間須為比賽前半年內)。
4.肢障組: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經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請持分級證明影印本繳交學校統一報名參賽。
(分級查詢網址: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四)選手未滿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五)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十、報名手續:
(一)報名費用:每人新台幣300元整,含場地保險等費用。
(二)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14日23:59止。
(三)報名方式:由學校單位統一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名,如有個人報名經審查發現者,一律不予報名,且不另行通知。
(四)報名網址:https://pse.is/3ck5bt
(五)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時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影本及學校出具切結書,由學校統一供給中華民國殘障體育總會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
2.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3.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十一、比賽規則:採用世界十瓶保齡球協會(WB)所頒佈之國際保齡球競賽規則實施之。
十二、比賽組別:
十三、比賽障礙級別:(一)國中男子組
(二)國中女子組
(三)高中男子組
(四)高中女子組
(一)視障男子重度(全盲)(B1)
(二)視障女子重度(全盲)(B1)
(三)視障男子中度(B2)
(四)視障女子中度(B2)
(五)視障男子輕度(B3)
(六)視障女子輕度(B3)
(七)肢障男子輪椅
(八)肢障女子輪椅
(九)肢障男子組TPB9級(下肢)
(十)肢障女子組TPB9級(下肢)
(十一)肢障男子組TPB10級(上肢)
(十二)肢障女子組TPB10級(上肢)
(十三)智障男子
(十四)智障女子
(十五)自閉症男子
(十六)自閉症女子
十四、注意事項:
(一)視障重度組一律戴眼罩比賽,導盲員引導至球道上給球後,應立即退場且不得做任何指導球員動作。
(二)視障重度組得自行準備導盲桿或導盲器材,惟須於報名時加註說明,並於報到時將輔助器材送交大會器材組檢驗合格後,比賽時方可使用。
(三)視障各組皆不得對現有的設備做任何視覺輔助。
(四)肢障輪椅組之輪椅請自備。
(五)球館提供公球及球鞋,唯數量有限,不適應者可自備球具,唯須符合規定之合法球具,如有必要大會得檢驗之。
(六)報名表之參賽組別請填寫清楚。
(七)各組報名人數未達二單位者,得併級比賽,惟而依重併輕,坐併站之原則。
十五、比賽辦法:
(一)比賽制度:採4局(初賽2局、決賽2局)總分固定球道制。
(二)比賽方式:為掌控比賽時間,大會得視各類組報名人數決定該組錄取進入決賽之名額,大會決定後各類組參賽者不得異議。
(三)選手須於比賽前30分鐘完成報到檢錄手續,方得參賽。
十六、獎勵辦法:
(一)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參賽隊(人)數為6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
2.參賽隊(人)數為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3.參賽隊(人)數為3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
4.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二)頒發獎牌、獎狀辦法:
1.參賽人數達2~3人(隊)則錄取1名
2.參賽人數達4~6人(隊)錄取3名
3.參賽人數達7人(隊)錄取4名
4.參賽人數達8~20人(隊)錄取6名
5.錄取者依錄取名額第1名至第3名頒發獎牌、獎狀;第4至6名者頒發獎狀。
◎註: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甄試資格自得獎日起2年內有效。(相關規定可上網查詢http://lulu.ntupes.edu.tw/?page_id=55)
十七、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如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金,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如申訴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八、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罰則:
(一)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責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終身參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職員終身參與運動會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超過5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活動程序:
活動時間
活動內容
備註
10:00-10:30
報到
1.繳交紙本資料
2.領取秩序冊
10:40
領隊會議
11:00
正式比賽
17:00
頒獎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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