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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4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主管人員訓練課程(上課時間:113/9/7-114/3/29 每週六、日)

活動日期:2024-09-07

113-114年兒童

活動說明

113-114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辦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主管人員訓練課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6月21日字社家幼字第1110660635號函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承辦單位: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四、授課時數:270小時(非學分班)

五、上課地點: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本部(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

六、報名資格:已成年(以開訓日計算)之本國國民,具專科以上學歷且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之各類專業人員者。

七、報名及繳交資料(請詳閱以下報名資訊)

(一)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13年8月5日(一)中午12時完成網路線上報名。

(二)填妥網路報名資料後,請您於報名之5日內,上傳身分證(正面、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托育人員技術士證(正面);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證明;現職機構在職證明」至報名系統,資料不全者將不接受報名。

(三)報名後如不參訓,請務必主動聯繫承辦人陳小姐,電話(02)2822-7101分機2811或E-mail:yuchin17@ntunhs.edu.tw 取消參訓,以便釋出名額供其他人參與。

八、報名錄取優先順序如下:

(一)設籍本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

(二)設籍本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幼兒園、早期療育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從事兒童教育保育之專業人員。

(三)設籍外縣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

(四)設籍外縣市,現任職於本市立案幼兒園、早期療育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從事兒童教育保育之專業人員。

(五)設籍本市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之各類專業人員者。

(六)設籍外縣市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之各類專業人員者。

九、繳費方式:本中心預計於113/8/28(三)下午6時前統一使用本中心官網「最新消息」公告及手機簡訊通知錄取,並會E-mail繳費單,請於3天內完成繳費。

十、課程費用:新臺幣16,000元(本班為委辦專班,不適用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任何優惠辦法)

十一、上課時間:113年9月7日(六)起~至114年3月29日(六),每週六、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下午4時,必要時得延長之(異動上課時間另行公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育服務者。


***內容無法全部呈現,請參閱檔案下載處之簡章***


活動地點資訊

地點:112台灣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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