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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暨檢查實務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活動日期:2013-01-22

活動說明

課程地點 成功大學(台南巿東區大學路1號)
開始日期 2013/1/22 ‧ 結束日期 : 2013/1/22
課程時間 周二09:30~16:30 ‧ 上課時數 : 6小時
費 用 3300

課程大綱
我國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約35萬家,適用人數有6百多萬人,本法只有短短40個條文,但相關子法多達50種,勞動檢查頻率又高,罰則又重,該法除課責事業單位應提供符合法令規定之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外,更擴及所有下包商均應善盡督導、管理的責任與義務,一旦發生死亡重大職業災害,並應負行政罰鍰、民事損害賠償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分。
本課程由勞動法令專家 黃竑鈞老師規劃,以超過30年處理勞安實務問題之經驗,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完善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採取有效的積極防災作為,提供勞工符合勞安法令規定的設施設備、管理措施及必要的防護用具,並確實做好預知危害、執行工作環境風險評估、危害辨識及控制,以防止職災發生,避免因不了解法定責任與義務而受罰。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暨相關子法重要條文逐條釋義:包括總則、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管理、監督與檢查及罰則。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課責雇主及所有下包商應行辦理的法定事項:

(一)依法設置必要的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其應負管理職責。

(二)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雇主應依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安衛管理事項,並留存紀錄備查。

(三)制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雇主依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應參酌之訂定事項及範例解說。

(四)成立協議組織、定期召開會議—事業單位與下包商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定期開會;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五)上、下包之間的承攬管理及危害告知—事業單位與下包商共負職災連帶補償責任;且應於事前書面告知下包商應採取安衛措施。

(六)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對於新僱或在職勞工應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類別及上課時數。

(七)定期實施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檢點—雇主應依事業規模、性質實施安衛管理,訂定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及作業檢點。

(八)實施勞工體格及定期健康檢查—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及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九)有關點工及派遣人員參加勞保、就保及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三、上述法定應辦事項,企業如何建立完善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勞動檢查機構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重點項目及其相關條文說明。

五、本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法重點,企業如何及早做好準備。

■ 講師:黃竑鈞 老師

■ 資歷:各縣市政府勞工處勞動法令講師、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就業服務法令講師、公私立大學推廣部勞動法及就業服務法令講師、人力資源及就業服務專業協會之勞動法諮詢顧問、金融研訓院及保發中心C.F.P.模三職災法規及退休制度講師

■ 證照:74年國家高等考試及格、96年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乙級技術士檢定合格

■ 專長:就業服務與外籍勞工管理法令與實務、勞動基準法條文逐條釋義與實務、職業災害補償與職業病認定解析、大量解僱勞工與勞資爭議案例解析、就業保險、勞保及勞工退休金條文解析、勞工立法與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與實務解析

連絡電話 : 02-5581-8080
傳 真 : 02-5582-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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