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據:
(一)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050038259號。
(二)高雄市體育會,高市體慶字第1060000261號。
(三)中華洪門武術聯盟,中華洪武字第10602002號。
(四)中華洪門武術聯盟,中華洪武字第10602003號。
二、宗 旨:為宏揚中華傳統武術文化,提升武術拳藝,響應政府打造運動島,
增進國際體育文化交流,推展國民外交。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中華洪門武術聯盟
(二)合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屏東縣議會、屏東縣體育會、中華全球洪門聯盟、
中華民國少林洪拳總會
(四)贊助單位: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洪門武術協會、屏東縣體育會國術委員會、廈門中和武術館、
高雄市海峽兩岸太極拳推手推廣交流協會
(六)協辦單位: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立法委員許智傑服務處、
立法委員管碧玲服務處、立法委員蘇震清服務處、
高雄市議會副議長蔡昌達服務處、高雄市議員蘇炎城服務處、
中國洪門五聖山、北京武協八極拳研究會、
廈門市海滄區五祖拳協會、福建萬籟聲六合自然門功夫研究會、
廈門高殿武術館、福建省龍威搏擊俱樂部有限公司、
漳州雲霄勵道健身俱樂部、青島市精英武術館、武壇國術推廣中心、
屏東縣國武術總會、屏東縣體育會武術委員會、
屏東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屏東縣傳龍武學中心、中華金鷹拳總會、
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高雄市威龍洪家拳訓練中心、
高雄市齊燕武學訓練中心、高雄市太極拳協會、
高雄市綜合太極拳協會、高雄市太極八卦掌協會、
高雄市陳氏世傳太極拳協會、高雄市薪傳鄭子太極拳協會
四、參加對象:各國家、地區武術協會、大陸各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學校教育
單位、武術學校、武術協會、武館、武術研究會,均可報名參賽。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7月28、29、30日(星期五、六、日),共3天。
106年07月30日(星期日),太極拳、太極拳推手賽事。
六、比賽地點:屏東縣立體育館(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9號)
七、報名方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6年06月26日止。
(二)報名方式:網路線上報名,網址:https://goo.gl/sN4WXZ
報名後請追蹤。報名資料不全或不清楚者將不受理。
(三)報名費用:(1)太極拳:每項350元。
(2)團練:每組每隊(4人) 800元。
(四)聯絡人:【劉大立】手機:0986-071130
【姚佩慈】手機:0971-258726、傳真:07-3132202
(五)匯款戶名:中華洪門武術聯盟 合作金庫銀行南高雄分行
帳號:0630717211514
(六)繳款方式:報名完成後,請於106年06月30日前以團體為單位匯款付費;
收據影本請郵寄或Email至組委會。
【地址:80745高雄市三民區安東街28號 姚佩慈收】
【Mail : twmcf2013@gmail.com】
八、賽會排程:
(一)領隊會議:訂於2017年07月28日晚上08:00舉行
(二)太極拳套路、推手報到時間:訂於2017年07月30日上午7:00~8:00辦理報到。
(三)太極拳套路、推手比賽時間:訂於2017年07月30日上午8:30開賽。
(四)開幕時間:訂於2017年07月29日下午12:30舉行。
(五)歡迎之夜:訂於2017年07月28日晚上18:30舉行。
(六)報到及開幕地點:屏東縣立體育館。
九、太極拳套路競賽項目
(一)年齡分組:
A組:7周歲以下 B組:8歲-11歲 C組:12歲-15歲 D組:16歲-20歲
E組:21歲-25歲 F組:26歲-30歲 G組:31歲-35歲 H組:36歲-40歲
I 組:41歲-45歲 J 組:46歲-50歲 K組:51歲-55歲 L 組:56歲-60歲
M組:61歲-65歲 N組:66歲-70歲 P 組:71歲以上
(二)太極拳套路競賽項目:
1. 13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2. 18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3. 24式太極拳,時間4-5分鐘。
4. 32式太極拳,時間4-5分鐘。
5. 36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統一競賽套路)。
6. 37式太極拳,時間6-7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7. 38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8. 42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9. 42式 (九九太極拳),時間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10. 64式太極拳第一段,時間6-7分鐘。
11.陳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2.楊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3.吳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4.武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5.孫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6.武當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7.李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8.混元太極拳,時間5-6分鐘。
19.楊式內功老六路,時間5-6分鐘。
20.趙堡太極拳,時間5-6分鐘。
21.楊家秘傳太極拳,時間5-6分鐘。
22.易簡太極拳,時間5-6分鐘。
23.其它太極拳類,時間6分鐘以下。
24.團體太極拳,時間5-6分鐘。
註(1):以上項目同組別如報名不足3人,則併至其他太極拳。
註(2):同組別同一項套路若超過8人,可單獨列為比賽項目。
註(3):請詳細填妥拳架之全名,若因填具不詳,無法單獨列為比賽項目,
不予評分。
(三)太極拳器械及時間:
1. 32式太極劍,時間3-4分鐘。
2. 42式太極劍,時間3-4分鐘。
3. 56式太極劍,時間3-4分鐘。
4.太極器械刀,時間4分鐘內。
5.太極器械劍,時間3-4分鐘。
6.楊式傳統太極劍,時間3-4分鐘。
7.陳式傳統太極劍,時間3-4分鐘。
8.吳式傳統太極劍,時間3-4分鐘。
9.孫式傳統太極劍,時間3-4分鐘。
10.武當太極劍(49式),時間3-4分鐘。
11.太極長穗劍,時間3-4分鐘。
12.楊式傳統太極刀,時間4分鐘內。
13.陳式傳統太極刀,時間4分鐘內。
14.吳式傳統太極刀,時間4分鐘內。
15.孫式傳統太極刀,時間4分鐘內。
16.健身太極刀,時間4分鐘內。
17.其他式太極刀術,時間4分鐘內。
18.其他太極短器械,時間4分鐘以下。(武術乙組不得比賽)。
19.其他太極長器械,時間4分鐘以下。(武術乙組不得比賽)。
20.團體太極器械時間,時間3-4分鐘。
註(1):以上項目同組別如報名不足3人,則併至其他太極長或短器械。
註(2):同組別同一項套路若超過8人,可單獨列為比賽項目。
註(3):請詳細填妥拳架之全名,若因填具不詳,無法單獨列為比賽項目,
不予評分。
(四)比賽規則:
1.依據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競賽規則為主。
2.服裝及器材:
(1)套路選手須穿著太極表演服或武館練習服裝並自備兵器。
(五)獎勵辦法: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按台灣、國外分別錄取。
1.個人太極拳套路、器械
(1)10人以上取前六名,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
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發獎狀。賽員不足十名時,降二敘獎。
以上各項皆以年齡分組,大會得視各組別參賽人數狀況併組比賽。
(2)同組別、同單項報名不足三人進行併組,併組後仍不足三人,該項目作
為表演比賽(一樣頒發獎狀以及獎牌、但不列入團體積分成績);
併組後達到4人以上列入團體總成績計算。
(3)同項目、組別參賽人數不足4人,不列入團體總成績計算。
2.團體部份:區分團練成績、團體總錦標。
團 練 成 積:取前三名敘獎頒獎牌及獎狀。
團體總錦標 :各單位取積分前四名頒發獎盃及獎狀。
十、參賽注意事項:
(一)參賽各隊隊員須照大會規定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
(二)大會活動期間全體人員均予以投保300萬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大會不承擔選手的
任何意外及損傷事故;有關參賽選手保險事宜,請自行辦理。
(三)凡參賽隊伍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之賽
員、工作人員、護理人員以外,均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四)各場的比賽時間、賽員比賽順序經大會排定後,不得要求更改且應於出場前三十
分鐘接受檢錄。
(五)賽員每次出場比賽,應攜帶大會準備的選手證備查,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六)檢錄後不得離開,否則比賽時唱名三次不到時(含未檢錄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七)賽員比賽時,必須著功夫裝,禁赤足、赤膊,未按規定者以棄權論。
(八)比賽所需服裝、器械用具請自備,並接受大會人員引導。
(九)比賽時間需服從裁判之判定之。
(十)比賽時需攜帶大會準備的選手證或身分證正本、健保卡正本,學生請帶學生證,
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十一)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二)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事故,經大會宣布比賽停止時,當場不論進行時間長短,
該場比賽不予計分,擇期另行比賽時由大會另行通知。
(十三)所填報名參加本單位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之用途使用。
(十四)報名後如因特殊狀況未能參賽,所繳之報名費將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十五)比賽期間必須服從裁判之判決,並遵守大會秩序。
(十六)推手賽員應穿著棉質套頭運動裝、運動鞋或功夫鞋。請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
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
(十七)檢附未滿18歲參賽選手同意書一份,請填妥後於報名時一併寄回主辦單位,
未於旨揭期間內寄回同意書者,視為手續不完全,必要時將不予參加抽籤,若
使參賽權益受損,概由選手自行負責。
十一、參加單位注意事項:
(一)開、閉幕時各代表隊請穿著整齊國術服裝,隊伍進出比賽會場,應保持肅靜
及維持場地清潔。
(二)請各位選手、人員尊重大會規定,期許大會能比賽圓滿成功。
(三)本邀請賽活動已規劃購買意外險及現場安排有專責醫護人員。
(四)參加運動隊職員之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一切費用自理,比賽當日午餐、
茶水由大會提供。
十二、申訴:
(一)運動員資格之申訴:請於領隊會議時提出。
(二)比賽中申訴事件應由領隊以書面簽名,並同時繳交費用新台幣伍千元,同審
判委員提出處理。
(三)除當時應以口頭提出外,仍按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否則視同
放棄申訴權。
(四)如不按上述程式而擾亂會場秩序者,取消該隊所有賽員比賽資格。
十三、本競賽規程如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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