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鏡頭記錄更具有歷史古味作品,踏尋西部重鎮鹿港~手工麵線~手工製香~人文風采~芳苑牛車~夕陽西下美景,這次帶大家去拍本土即將失傳人工製鼓~敲鼓的場景,芳苑沙洲~夕陽蚵架光影~現嘗烤鮮蚵,拍攝漁民甩網捕魚的精彩畫面,讓我們相約一日旅拍走透透,期待又一次快樂豐富旅拍收穫。
拍完夕陽蚵架再次前往東石最近很夯的景點,拍攝水中古厝日出倒影藍天白雲版,回程再去永安漁港拍夕陽吃海鮮,2天豐富行程讓我甩定疫情困苦3~4個月的苦悶心情,一起出門透透氣..............
※本次活動特別安排潮汐時段,配合夕陽牛車~沙洲倒影,並乘坐5~60年代務農用鐵牛車及品嚐現採烤鮮蚵 讓大家來體驗以前年代漁民討生活實錄※
晚間住宿全面升級1人1床 輕鬆旅拍可以好好休息。
※林夕陽攝影團8月起實施攝影外拍疫情防護安全措施※
1.交通工具遊覽車,必須做全車消毒才能出車執行。
2.上車前早晚各量一次耳溫,乾洗手液免費共應。(車上備有耳溫槍)
3.測量耳溫超過37.5度以上者,禁止參加全程活動辦退出(扣除預付訂金全額退費)
4.若疫情有危害大家的身心安全,取消出團(全額退費)
5請大家放心報名參加跟團學習,戶外踏青身心健康
6.若因疫情關係持續降載行程 可能酌收相關增加之費用
主辦單位 幸運草旅行社有限公司/八閩旅遊
核准字號:交觀甲字第7429號 統一編號:27996606
旅行社品質保障協會會員編號:北1948
國家考試合格:領隊
字號:(106)專普領字第001178號
專業攝影指導:林群芳(林夕陽老師)0955-565-575
歡迎加賴 ID a0955565575 諮詢相關行程
活動主題:鹿港手工麵線 ~芳苑牛車~夕彩~蚵架~東石水中古厝2天1夜旅拍
活動日期:2021年09月25~26日
集合地點: 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
交通:舒適中型巴士
09月25日 (星期六)
集合地點: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
07.00: 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集合點名
07.30: 準時出發 經由國道1轉國道3
08.00: 南坎交流道 (特力屋前)
08.50: 新竹交流道 (光復路加油站)
09.30 清水休息站(放水15分)
集合地點: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
07.00: 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集合點名
07.30: 準時出發 經由國道1轉國道3
08.00: 南坎交流道 (特力屋前)
08.50: 新竹交流道 (光復路加油站)
09.30: 清水休息站(放水15分)
10.00: 前往福興手工麵線拍
12.30: 鹿港王功午餐
13.30: 集合 前往王功小型風力發電廠拍攝
15.00: 前往芳苑往芳苑
15.30: 集合 前往芳苑沙洲
16.00: 坐鐵牛車前往沙洲拍攝黃牛車~蚵架+品嚐新鮮烤蚵
15.40: 拍攝蚵架~夕陽~牛車~撒網~夕色
18.40: 日落 (日落18.40潮汐乾17.58)
19.30: 集合前往晚餐
20.00: 晚餐
20.40: 前往布袋住宿
21.30: 到達民宿分房(休息)
9月26日(星期日)
04.20:起床
04.40:出發去拍水中古厝日出(日出05.48)
07.00:回民宿早餐(請大家吃蚵粥)
08.00:回房繼續休息
11.00:退房(收拾行李)
11.30:午餐
12.30:前往水中古厝補拍藍天白雲版
13.30:往北走
16.30:到達永安漁港拍攝日落
17.00:拍攝夕陽(日落)17.48)
18.30:晚餐(美味海鮮)
19.20:返回台北
20.00: 南坎交流道 (特力屋前)
20.30: 回到台北溫馨可愛的家
費用:5850 (網站會員優惠)5550
(包含遊覽車車資1天+旅責險200萬+醫療20萬+車輛險 +鐵牛車費用+烤蚵+礦泉水2+午餐1+晚餐1)
報名:
1.報名完成並7日內完成匯款手續,優先選座車位。未依7日內完成匯款,所選的座車位無保留..必須重選
2.額滿後,開放候補。完成報名需留個人基本資料 便於辦理保險作業
3.本次外拍活動限額20名額(中型舒適遊覽車)16人以上成行,感謝大家的支持未滿16人全額退費
注意事項
1.敬請攜帶攝影器材 廣角~中焦~腳架~快門線~手電筒等 (長焦視個人體力攜帶)
2.天氣這海邊炎熱請做好防曬 , 溫度23~32度 請穿著長袖襯衫加一件外套,(可帶一件短袖可以替換)請攜帶~帽子~暈車藥~及個人隨身需要之藥品等,
5.退團相關收費辦法
第⼗三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或不可歸責於雙⽅當事⼈之事由,
甲⽅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提供收據後,繳交組團⾏政規費5%,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 旅遊開始前第四⼗⼀⽇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至第四⼗⽇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三.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三⼗⽇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四.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三⼗。
五. 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六. 旅遊開始⽇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應先扣除⾏政規費後計算之。 ⼄⽅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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