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於82年12月20日台82勞安三字第76289號公告指定政府機關(構)之實驗室、試驗 室、實習工場
或試驗工場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部分工作場所,其場所工作人員統稱勞工,須遵 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另依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2條定義勞工為與本校有聘雇關係 之所有教職員工、研究助理及工讀生等,
以及經各單位提報核可之所有參與各場所工作之學生。
2. 實(試)驗場所之操作人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及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第10條規定:應 接受以從事工作
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同時有接受之義務。
3. 依據勞工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及本校實驗場所使用、貯存化學物質管理準則第5條要求:從事化學 物質之研究實
驗者至少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包含危害預防、緊急應變等內容。
4.參與訓練之學員需每堂課簽到,同時應參加課後學習評量,通過者核發研習證明,如該科評量未 達 70% 者,將
通知再次評量;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視同放棄該科不予發證。 5. 本訓練不收費用,同時在訓練期間不提供食、
宿等服務,學員請自理。如未盡事宜請與環安中心 洽詢(Tel:04-22840589,校內分機 589)
5.選課時數每人(至少 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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