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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羽毛球場季租 申請單

登記日期:2016-12-09

活動說明

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羽毛球場季租  申請單

一、租用時間、場次及費用

1.場次:  ※每場次每人限登記乙次

第一場次:06:00-08:00  第二場次:08:00-10:00  第三場次:10:00-12:00

第四場次:12:00-14:00  第五場次:14:00-16:00  第六場次:16:00-18:00

第七場次:18:00-20:00  第八場次:20:00-22:00

2.季租費用:

當季租金=每小時租金x總時數x 9折。如遇年假、中心辦理活動或颱風停班停課等特殊狀況停租,予以減1次(2小時)場租費用。

3.離峰、尖峰時段:

(離峰)平日:06:00-18:00;例假日06:00-12:00

(尖峰)平日:18:00-22:00;例假日12:00-22:00

二、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抽籤當日現場抽中場地者,不得放棄。

(放棄者恕不退還保證金)

三、現場繳交保證金時敬請出示身分證。

申請前已詳閱本中心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羽球、籃球場長期租借辦法,並願遵守相關規定。


本中心羽球場可供場租之羽球場編號      ※每場次每面球場每人限登記乙次

球場編號

第一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第二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第三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第四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第五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第六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第七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第八場次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1.2.3

不提供指定第幾面羽球場,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場次不選場地)


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羽球、籃球場長期租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新北市永和國民運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訂定,凡使用本中心羽球場、籃球場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二條
  本中心提供:四樓羽球場,場地編號由球場入口進入,依序排列(1、2、3、4、5、6),其中羽球場地4、5、6共三面球場供長期租借;六樓籃球場一面供長期租借,租金以季為單位計算(期限以一年為限,全年分為四季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十至十二月)。

第三條 
  一、租借時段:
羽球場 週一至週日   第一場次-第八場次     開放三個場地長租。
籃球場 週一至週五   第八場次                       開放場地長租。
籃球場 週六              第七、八場次                開放場地長租。

  二、場次、時段如下:
      第一場次:06:00-08:00   第二場次:08:00-10:00
      第三場次:10:00-12:00   第四場次:12:00-14:00
      第五場次:14:00-16:00   第六場次:16:00-18:00
      第七場次:18:00-20:00   第八場次:20:00-22:00

  三、羽球場地長租費用(平日:週一至週五及調整上班日):
(一)離峰時段:平日06:00-18:00;例假日06:00-12:00
(二)尖峰時段:平日18:00-22:00;例假日12:00-22:00
(三)租金計算方式: 以每季使用場地時段及總次數計算,如每週1次,每次2小時,當季使用13次,計26小時。計算公式:當季租金=每小時租金*總時數*9折。如遇年假、中心辦理活動或颱風停班停課等特殊狀況停租,予以減1次(2小時)場租費用,以此類推。

  四、籃球場地長租費用:
(一)週一至週五 第八場次(20:00-22:00)。
週六第七(18:00-20:00)、八場次(20:00-22:00)。
(二)租金計算方式: 以每季使用場地時段及總次數計算,如每週1次,每次2小時,當季使用13次,計26小時 (如當季使用14次則以28小時計),計算公式:當季租金=每小時租金*總時數*9折。如遇年假、中心辦理活動或颱風停班停課等特殊狀況停租,予以減1次(2小時)場租費用;如遇當季為12週,減1次(2小時)場租費用,以此類推。


   五、每人(單位)限登記租用一時段,一場地,每次二小時,違者取消抽籤資格。



第四條


  租借方式:
租借之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租借人),應於11/26-12/09內填妥租借申請表(需同時繳交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同時繳交場地租借保證金(羽球新臺幣1,000元、籃球新臺幣2,000元),並領取租借保證金收執聯。
若相同場次有二個以上租借之個人或團體申請時,本中心採年抽季繳制,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租借對象。預計於12月17日舉辦「長期租借抽籤」決定租借對象。凡抽中長期之租借人,效期一年,得優先租用同年度之下一季場次,但須於該季開放登記時間內完成繳費,未提出申請並繳費者,視同放棄,本中心得另行開放租借。
抽籤後或經由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中籤之得租者,抽中之租借人得於抽籤公告後之七日內,攜帶本中心租借保證金收執聯,至本中心一樓服務台辦理租借手續並繳交剩餘款項及場地租用切結者,未完成者喪失租借權利,本中心得沒收場地租借保證金,並另行租借給其他租借人,原抽中之租借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於抽籤當日有權利到場,抽中之場地不得更改為1小時或放棄,放棄者不退場地租借保證金。
未抽中籤之租借人,得於抽籤結束後至當年12月31日前,攜帶本中心場地租借保證金收執聯及身分證正本,至本中心一樓服務台辦理場地租借保證金退費手續。
如因私人因素致無法使用各該租借之場地,視同放棄,亦不退該場次租金。
候補登記
(一)長期租借抽籤結束後及每季收費截止前,至本中心一樓服務台辦理。
(二)本中心公告之空場時段皆可登記申請,平日上午離峰時段之租借得不受各場次及時段之限制,依登記先後順序通知繳費。
(三)候補登記以季為主,於每季收費截止前皆需重新辦理登記。
(四)完成後補登記並繳費及繳交場地租用切結書之租借人視同抽中長期之租借人,同享優先續租次年度之各季場次並優惠場租費用之權利,並應遵守本租用辦法及規定。

第五條
  租借人如需臨時使用其餘球場,須依照規定辦理租借及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條
  租借人使用本中心羽球場須善盡維護之責任,如有任何折損本中心設備者應照價賠償。
第七條
       本中心羽球場、籃球場使用規定:
    一、嚴禁未經申請並許可之私人教學行為。
    二、進入活動者需著專業運動鞋,嚴禁高跟鞋、皮鞋、涼鞋、拖鞋、黑底膠鞋或易造成場地受損之鞋類入場,以維護地板品質。
    三、場地內嚴禁吸煙、喝酒,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四、禁止攜帶寵物、腳踏車及雨具進入。
    五、禁止攜帶毒品、槍械、爆裂物等違禁品或其他具危險性物品等進入。
    六、禁止兒童於場內奔跑嬉戲。
    七、身體有任何不適宜從事羽球運動之相關症狀或疾病者,謝絕使用,酒後亦禁止入場運動。
    八、私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
    九、未經本中心許可禁止張貼、懸掛海報、旗幟、標語等。
    十、未繳費使用場地者,經舉證確認後,應依規定繳費。
    十一、若租借場館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應事先申請許可並繳交場地保證金後方能使用。

    十二、若違反以上規定者將立即停止使用權利。


第八條
  本中心辦理活動需使用羽球場、籃球場時,得預先公告通知並於球証背面加註(本季  年  月  日當次暫停,無計費),並暫停租借人使用權利乙次,暫停使用時段予以退費。當日活動若臨時取消,騰出之時間及場地改採不限個人或團體以臨租方式收費後出租,原長期租借人不得異議;但原場地之長期租借人得優先以使用長期租借之優惠方式繳交該租借場地費用,使用場地。


第九條

  如遇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新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本中心得隨時公告暫停場館使用,租借人不得異議,暫停使用時段予以退費。因水電、空調系統、場地器材、照明設備等故障或維修時,其不影響活動之進行者,不予補償及退費。

第十條
未經本中心同意,租借之個人或團體不得要求或擅自更改時間、更換場地或將場地作為其他用途使用,違者本中心有權停止其租用權。

第十一條
  租借人如欲退租當季場地,需於當季開始之21日(含)前通知本中心,已完成繳費手續者並持原繳費發票至本中心服務台辦理退租手續,本中心退還八成場地租金,逾時不得申請退還場地租金。

第十二條
  租借人租用本中心場地期間應自行投保活動意外險,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等事件,除因本中心建築本體及設備所致者外,均由租借人自行負責,本中心不承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因使用不當所致者亦然。

第十三條
  租借人如有違反本辦法者,本中心得隨時終止使用權利,租借人不得異議,並不得要求退還剩餘租金。


第十四條

  申請人於租用前應詳閱本辦法,租借人提出租借申請後,視同同意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其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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