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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鮮奶~焢窯~溫泉+夕照農村體驗行

活動日期:2017-11-25

活動說明

活動名稱:咖啡+鮮奶~焢窯~溫泉+夕照農村體驗行

日期:106年11月25日(六)11月26日(日)

集合地點:嘉義太保高鐵站、新營火車站集合出發 (遊覽車接送)


活動流程
第一日
08:00 嘉義太保高鐵
08:30 新營火車站
09:00〜10:00柳營八翁五分車酪農遊(新營搭台糖五分車)
10:00〜11:00八翁社區手作牛奶饅頭體驗
11:30〜13:00柳營重溪社區蝶豆花風味餐暨蝶豆花+鮮乳漸層
             冰品體驗
13:30〜14:40東山李子園咖啡體驗
            (採咖啡過程至烘焙品嚐咖啡)
15:00〜17:00關子嶺統茂泡泥漿溫泉體驗
17:00〜17:30碧雲寺賞夕陽
18:00〜20:00稻荷咖田野風味餐品嚐暨音樂晚會
20:00〜     住宿白河柚香園民宿


第二日

08:00〜10:30白河蓮田焢窯體驗
10:30〜11:30窯烤披薩體驗
12:00〜13:00稻荷咖品嚐焢窯美食暨社區風味餐
14:00〜17:00竹埔社區鹽份小番茄,番茄醬體驗
17:30  新營火車站
18:00  嘉義太保高鐵

費用

兩天一夜每人2,700

97年次(10歲)以下(含)每人兒童2,200元整

105年次(2歲)以下(含)每人兒童100元整 

96年次(11歲)以上(含)依大人價格每人2,700


繳費方式
於網路報名表填寫完畢後限2日內完成繳款手續,逾期者視同放棄。可採匯款 或ATM轉帳方式完成繳款手續。(無論採匯款、ATM繳款,繳款完成後回傳繳款證明以及帳號末五碼至信箱,以利主辦單位完成確認。)
(一)稻荷咖信箱:alpaca0815@gmail.com
(二)匯款銀行:白河區農會(此為本會,不需填寫分會)
(三)匯款戶名:台南市農村再生社區營造協會
(四)匯款帳號:54101-01-051520-3

(五)金融機構代碼:541-0019


連絡方式
(一)連絡人:周立芳 E-maill:alpaca0815@gmail.com
(二)連絡電話:06-6816689/0963-532373或0911-166169(吳長庚)


報名人數

每梯次40人額滿為止(至少25人成行,候補5名如有逾期放棄者或取消將候補名額遞補上去,並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一)請自備長袖套、帽子、防曬乳、雨具、防蚊等用品。
(二)已完成報名手續者,因故不克參加,請通知原報名單位。
(三)本活動內容如有突發狀況需做行程變更,本會得隨時補充或修改,並公佈於稻荷咖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rlcwork/
(四)若遇雨天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單位有權視狀況取消活動或擇期辦理。
(五)請自行前往嘉義太保高鐵站、新營火車站報到。
(六)主辦單位為維護本活動的順暢與安全,並辦理活動保險,惟倘若於活動過程不配合主辦單位的活動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其後果仍須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七)本次行程DIY,農事體驗…等活動內容,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參與者,不予以退費。
(八)活動期間一律搭乘本單位安排之遊覽車,不得自行前往。

(九)為維護團員權益,未經報名繳費,不得自行跟團。

(十)由於房型問題謝絕個人參加。


退費辦法
(一)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無法成行,退費金額將扣除手續費30元。
(二)無故未報到者或於活動中途離隊、脫隊者,均視為自願放棄,不予退費。
(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8條規定:
依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歸責於主辦單位時「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
前項情形,旅行業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旅行業已為第一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四) 依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歸責於遊客時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旅行業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補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主辦單位:臺南市農村再生社區營造協會

承辦單位:稻荷咖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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