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臺南市中小學武術錦標賽競賽規程
ㄧ、依 據:本會107年年度工作計畫、南市體處動字第1070164251號辦理。
二、宗 旨:為提倡本臺南市武術運動風氣,培養優秀選手,往下紮根,為發掘與培養國內深具潛力的優秀選手,提升競技實力,實施選手競賽。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武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六甲國中。
六、比賽日期:107年3月18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臺南市立六甲國中學生活動中心(校址:臺南市六甲區民權街43號)。
八、參加單位資格:臺南市所屬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以學校為報名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九、比賽組別:參賽學生以在校學籍及年級為準。
(一)國小低年級組:一至三年級。
(二)國小高年級組:四至六年級。
(三)國中組。
(四)高中組。
八、競賽武術項目:每名選手最多可報2項單練(1拳術、1器械)、對練、團練1項。
(一)指定套路個人賽(男子/女子組)
組別 | 國小低年級組 | 國小高年級組 | 國中組 | 高中組 |
項目 | 初級拳 | - | - | |
一路長拳 | - | - | - | |
三路長拳 | 三路長拳 | - | - | |
基本拳 | 基本拳 | 基本拳 | - | |
乙組競賽套路: | 乙組競賽套路:長拳、南拳、刀術、劍術、棍術、槍術、24式太極拳 | 乙組競賽套路:長拳、南拳、刀術、劍術、棍術、槍術、24式太極拳 | - | |
- | 甲組第一套競賽套路:長拳、南拳、刀術、劍術、棍術、槍術、42式太極拳、42式太極劍 | 甲組第一套競賽套路:長拳、南拳、刀術、劍術、棍術、槍術、42式太極拳、42式太極劍 | - | |
- | 甲組第二套競賽套路:長拳、刀術、劍術、棍術、槍術 | 甲組第二套競賽套路:長拳、刀術、劍術、棍術、槍術 | - | |
- | - | - | 甲組第三套競賽套路:長拳、南拳、南刀、南棍、刀術、劍術、棍術、槍術、太極拳、太極劍 |
(二)傳統武術套路個人賽(男子/女子組)
組別 | 國小低年級組 | 國小高年級組 | 國中組 | 高中組 |
項目 | 拳術: 1. 南拳(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 2. 北拳(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 3. 內家拳(形意、八卦、八極拳、太極拳)。 4. 形意拳、八卦掌、八極拳等套路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 5. 太極拳時間不得超過4分鐘。 | |||
器械: 1. 長兵:槍、棍、大刀、仆刀、斬馬刀謂之。(器械立地長度需過耳。) 2. 短兵:刀、劍謂之。 3. 雜兵:長兵、短兵以外之兵器皆屬之。例如:九節鞭、雙器械、三節棍、扇、三叉、月牙鏟、頭旗、盾牌、拂塵、板凳、掃把、繩標、雨傘、杖、牧羊鞭。 |
備註:
1. 傳統武術項目各種相同之拳術、器械報名參賽人數達六人以上〈含六人〉,大會有權得以將該項目獨立為單一組別進行比賽。
2. 不得演練亞洲武術聯合會及國際武術聯合會規定之套路,不符合者不予評分。
3. 拳術:須註明演練拳術名稱,核對不符者需棄權。
4. 器械:須註明演練器械名稱,核對不符者需棄權。
(三)團練項目
組別 | 國小低年級組 | 國小高年級組 | 國中組 | 高中組 |
項目 | 初級拳團練 | 初級拳團練 | 初級拳團練 | - |
基本拳團練 | 基本拳團練 | 基本拳團練 | - | |
拳術團練 | 拳術團練 | 拳術團練 | 拳術團練 | |
器械團練 | 器械團練 | 器械團練 | 器械團練 |
備註:
1. 拳術團練每參賽單位各組限報2隊,每隊限6人參賽,每增減1人,扣應得分數0.1分,採累計制。
2. 器械團練每參賽單位各組限報1隊,每隊限6人參賽,每增減1人,扣應得分數0.1分,採累計制。
3. 拳術團練為不分拳術項目。
4. 高中組不得報名初級拳及基本拳團練。
5. 所有組別不得出現任何配樂及變換隊形,〈功夫扇、甲組第三套太極拳、太極劍除外〉,演練過程出現任何配樂及變換隊形總扣0.3分。
(四)雙人對練
1. 競賽組別分國小低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國中組、高中組。
2. 各參賽單位各組限報1隊。
3. 不分性別,不分拳術與器械種類。
九、預定賽程表
日期 | 時間 | 活動項目及內容 |
3月18日(星期日) | 07:20~07:50 | 大會工作人員報到 |
08:00~ | 參賽隊伍報到、裁判報到 | |
08:10~08:30 | 裁判會議 | |
08:30~08:50 | 領隊會議 | |
08:50~09:10 | 選手開始檢錄 | |
09:10~17:00 | 各式套路比賽 | |
17:00~ | 頒獎/閉幕式 | |
備註: 1. 套路競賽抽籤及選手資格審查,由大會競賽組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2. 活動時間如有修正時另行通知,並以大會公告為準。 |
十、比賽規則
(一)以大會認可之競賽規則辦理。
(二)如遇與其它參賽項目衝突時,致無法參賽,必須無條件放棄一方比賽。
(三)若遇競賽組別人數(隊伍)不足或增加時,大會有權合併或獨立組別進行比賽。
(四)服裝與器材規定:競技武術及傳統武術器械皆無軟硬及材質規定,團練可著學校統一運動服裝(全身統一)或武術表演服,服裝不合規定者該隊扣0.1分。個人賽選手需穿著中式相關武術比賽服裝,不合規定扣0.1分。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仲裁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五)拳術團練、器械團練:每隊限6人參賽,每增減1人,扣應得分數0.1分,採累計制。
(六)比賽時間:
1. 競賽武術太極拳項目:24式太極拳4-5分鐘、42式太極拳5-6分鐘、42式太極劍3-4分鐘。
2. 傳統武術項目:形意拳、八卦掌、八極拳不得超過3分鐘、太極拳不得超過4分鐘。
3. 其他項目未規定者,以裁判法為主。
(七)傳統武術套路不得演練亞洲武術聯合會及國際武術聯合會規定之套路,不符合者不予評分。
十一、服裝與器材
(一)個人賽選手需穿著中式相關武術比賽服裝,團體賽可著學校統一運動服裝或武術表演服。
(二)選手需自備符合競賽規則標準之比賽器械。
十二、報名辦法
(一)請至BECLASS網站(https://www.beclass.com/rid=213c9cd5a30198ae8e94)填寫線上報名。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2月28日(星期三)止。
(三)報名費:套路每人每項新臺幣300元整,對練500元整,團練每隊每項新臺幣600元整。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掃描或拍照寄至本會競賽組信箱[email protected]核對。
(四)請於107年3月2日(星期五)前繳清,即完成報名手續,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帳戶:臺南市體育總會武術委員會。帳號:006-09-11802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報名完成,在指定匯款日期截止後,棄權不參賽者,不退還報名費。
十三、獎勵辦法:
(一)團練、對練獎項:
1. 各參賽隊數之計算,以實際參賽隊數為準。但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實際參賽隊數未達3隊以上,不予獎勵。
2. 團練、對練獎項錄取名單為:3隊錄取1名,4隊錄取2名,5隊錄取3名,6-8隊錄取4名,9-11隊隊錄取5名,12隊以上錄取6名。
3. 團練、對練積分為:第1名6分,第2名5分,第3名4分,第4名3分,第5名2分,第6名1分。
4. 以上獲勝隊伍發給獎盃及獎狀。
5. 若積分相同,以獲得較多第一名者名次列前,以此類推。
(二)個人獎項:
1. 各參賽隊數之計算,以實際參賽隊數為準。但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實際參賽隊數未達3人以上,不予獎勵。
2. 個人獎項錄取名單為:3人錄取1名,4人錄取2名,5人錄取3名,6-8人錄取4名,9-11人錄取5名,12人以上錄取6名。
3. 個人積分:第1名6分,第2名5分,第3名4分,第4名3分,第5名2分,第6名1分。
4. 以上獲勝選手發給獎牌及獎狀。
(三)團體總錦標:取總積分前6名隊伍,各頒發獎盃一座、獎狀一幀。
(四)個人獎項及團練獎項參賽隊數未達3隊或3人以上,大會將頒發參賽紀念之獎狀及獎牌,不另行通知。
十四、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每隊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二)各參賽隊伍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並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三)請各隊教練確實要求選手著團體服裝整齊劃一,參加開閉幕典禮,請勿穿著奇裝異服、拖鞋、涼鞋、短褲、吊衫。
(四)各單位選手應於每場比賽依規定參與檢錄出賽,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以棄權論。
(五)比賽期間各參賽隊員交通、住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六)選手比賽當天請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明之相關文件,以備有組別爭議時之查驗。
(七)本次競賽最新消息將公告於臺南市體育總會武術委員會網站(http://bit.ly/1W0mv6u),或至FB搜尋:臺南市體育總會武術委員會。
(八)大會提供中午用餐便當、礦泉水。提供條件如下規定:
1. 所有運動員都有提供便當。
2. 隊職員便當提供辦法
(1) 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提供最高便當4盒。
(2) 運動員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時,得提供最高便當3盒。
(3) 運動員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提供最高便當2盒。
(4) 運動員人數在5人(含)以下,得提供最高便當1盒。
(九)選手最後成績相同時之名次排名辦法
1. 最高無效分和最低無效分相加除以二的平均值最接近最後得分者獲勝。
2. 最低無效分高者獲勝。
3. 最高無效分高者獲勝。
4. 如若同分名次並列。
十五、附則
(一)辦理本活動工作人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敘獎。
(二)本次比賽已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如需個人意外險請自行加保。
(三)本競賽規程經報臺南市體育總會、臺南市體育處核准備查,修正時亦同。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並以大會決議為準。
十六、申訴:需先繳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由領隊向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俟主任委員召開各項仲裁委員會議後判決,若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
十七、裁判:由委員會聘任具C或丙級以上合格裁判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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