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爾摩沙盃』
春季全國羽球團體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廣羽球運動,邀請全國各縣市羽球委員會參加全國羽球錦標賽,以增進各縣市羽球委員間之情誼。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桃園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桃園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臺灣體育總會羽球協會、各直轄市體育(總)會羽球協(委
員)會、 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富暘
羽球運動中心
六、贊助單位: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日期:107年5月5日(星期六)
八、比賽地點:富暘羽球運動中心(桃園市蘆竹區中正北路615號)
九、報名資格:以全國各縣市羽球委員會組隊報名或主辦單位邀請,各縣市報名男、女各一隊為限(男生隊報名隊伍數上限24隊、女生隊報名隊伍數上限8隊,並依報名順序接受登記,報名隊數額滿主辦單位得不再受理)。
另闢"公開組"一組,不受"委員會幹部"資格限定。
十、報名方式:
(一)郵寄報名:桃園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通訊處(桃園市蘆竹區中正北路599號,請註明蘇榮立總幹事收)。
(二)網路報名:https//goo.gl/LAUKZc。
(三)以上利用各類報名程序完成後,請電話進行確認(0932993998)。
(四)報名表及競賽規程請在下列網址中下載,賽程公佈時亦同。
(會公告於富暘羽球運動中心)
十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4月20日(星期五)截止
十二、報名費用:新台幣5000元整,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不予排入
賽程。報名匯款帳號:038100018142(聯邦銀行 大園分行)
戶名:桃園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報名表上請務必註明匯
款帳號後四碼、匯款日期及時間,對帳確認後將再電話或
簡訊告知報名手續已完備)。
十三、抽籤日期:107年4月30日(星期一)下午17:00於桃園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通訊處(桃園市蘆竹區中正北路599號),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
十四、比賽方式:
(一)採男子組、女子組團體賽方式進行,採三點雙打制,三點均須打完
加總分,多者為勝。如總分相等,則以勝點數多者為勝。
第一點:80歲組(二位球員年齡必須滿35歲合計應滿80足歲以上)
第二點:90歲組(二位球員年齡必須滿40歲合計應滿90足歲以上)
第三點:100歲組(二位球員年齡必須滿45歲合計應滿100足歲以上)
(二)參賽人員以各委員會之幹部或委員為限,年齡必須滿35足歲以上(報
名時應確實填註出生年、月、日)。男生隊報名資格男女不拘,女生隊
則僅限女性球員,每隊報名最多10人含主委及總幹事。(以上年齡計
算均以107減年次為之)。
(三)請各隊選手於比賽報到時務必攜帶足資證明身分之含照片文件(如身
分證、健保卡及駕照等),俾作為主辦單位確認身分用(本項規定本
次比賽將確實執行,請各隊遵守本賽事舉辦之精神,提供各縣市羽球
委員會更融洽之比賽環境)。
(四)各隊報名參賽甲組球員最多一名且年齡必須50歲以上(請各隊確實遵守),如經大會查明或對手提出抗議成立,該球員所排定比賽點次分數將以零分計算,不得異議。
(五)比賽時間由大會事先安排,各隊抽籤排定後,不得請求更改。
(六)參賽選手逾時比賽時間10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依球場掛鐘為準)。
(七)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或調動場地時,得由本會競賽組公佈,球友務必遵守。
(八)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正式提出抗議書及保證金1000元送大會審查,以本會之判決為終造,不得再行抗議。
(九)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或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十)計分方式:
1.採用新制(落地得分)30分之羽球規則。
2.賽制視報名隊數而定,以30分一局定勝負,15分換邊,29平分不加
分。
3.各隊出賽名單不得輪空,自輪空點及後均以30:0計算(證件不足時亦同)。
4.如遇循環賽時,計分法為:
(1)勝一場得積分二分,敗一場得積分一分,以積分多寡定勝負。
(2)凡棄權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結果均不計算成績。
(3)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
A.勝點總和比較之,低者出局,若三隊(或以上)仍相同則;
B.勝分總和比較之,低者出局;
C.若比至剩二隊相同時,以該兩隊間比賽之勝隊獲勝;
以此類推,若比至勝分;三隊(或以上)仍無法分勝負時,請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十五、分組辦法:
(一)男子A組: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台灣省體育總會羽球協會、各直
轄市體育(總)會羽球委員(協)會及上二屆冠、亞
軍隊伍。
(二)男子B組: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三)邀請組。
(四)女子組。
(五) 地方邀請組:桃園地區受邀球隊。
(六) 公開組:不受"委員會幹部"資格限定,開放一般球員組隊報名。
十六、獎勵:報名參加隊數在10隊以內取三名、10隊以上15隊以內取四名、
16隊以上取五名。
十七、本競賽規程報請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核備,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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