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11日(五)法規讀書會
8:40報到,9:00準時上課
最新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
108年1月講義目錄
1.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發原領工資,勞動契約終止後是否
仍有請求權,法院判勞雇關係消滅即無請求權。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悉爭議,應以被害人知悉損害
程度確定起算,三審判消費爭議最後診斷為知悉日。
3. 勞工職災雇主業務過失致死罪緩起訴,非業務範圍意外無
職安法之賠償責任,法院判刑事緩起訴並無拘束民訴效力。
4. 工會幹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航空公司發布懲處遭處
罰提訴願,訴願會指出無故意過失撤銷處分。
5. 勞保局將執行職務範圍採限縮解釋,廚師外送便當出車禍
非公出屬職傷,地院判被保險人勝勞保局上訴仍敗。
6. 定暫時狀態處分為民訴法保全,勞動事件法為民訴法之
特別法,工會理事長遭資遣可聲請處分。
7.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勞工遭記過處罰,市府認定公司違反
勞資爭議處理法,法院謂記過非屬其他不利勞工行為。
8.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應繳納裁判費,現行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勞動事件法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
9. 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書面承諾書,公司依勞基法按月
提供合理補償金,提前離職遭求償違約爭議調解成立。
10.鋼鐵廠勞工因照明裝置不足高處墜落,提出民事刑事告訴
要求職災補償賠償,歷經兩年餘一千餘萬雙方訴訟上和解。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8年1月11日(星期五) 時間:9時~16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電話:0935523758戴班長
費 用:季繳3900元、單次1500元 (現場繳費 ★需事先報名以備講義)
附 註:請自備環保杯(不提供紙杯、筷子)。
大綱詳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網址tilu.org
108年台北班時間地點:1/11、2/15、3/15、4/12、5/10、6/14、7/12、8/9、9/20、10/18、11/15、12/13 (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
108年台中班時間地點:1/18、2/22、3/22、4/19、5/17、6/21、7/19、8/16、9/27、
10/25、11/22、12/20 (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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