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宗旨:為培養青年學子運動風氣,加強團隊合作精神並促進校際運動交流,提升健康體適能及籃球運動技能,積極推廣全民籃球運動,達到運動健康之目的。
二、辦理單位:《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主辦單位》臺北市大安運動中心
《承辦單位》救國團臺北市團委會
三、比賽日期:108年7月28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
四、比賽地點:臺北市大安運動中心(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55號)
五、參賽資格:(一)基本資格:現階段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均可報名參加,每人以報名一隊為限。
(二)除外資格:具國內外職業籃球球員、國內外國家籃球代表隊(含儲備隊員)、現役UBA大專甲一級球員、現役HBL高中甲一級球員、JHBL國中甲級球員等任何一種身份者,恕不接受報名參加。
六、競賽組別:分為六組,每隊至少3人,並以4人為限,並指派隊長1人。
(一) 國中男子組
(二) 國中女子組
(三) 高中男子組(含五專三年級以下)
(四) 高中女子組(含五專三年級以下)
(五) 大專男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六) 大專女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七、比賽規則:比賽採單淘汰制,總隊數以144隊為上限(每分組24隊),以先完成報名手續者為優先,主辦單位可視情況調整每組報名隊數上限,報名截止後,將公開抽籤決定各組賽程,賽後各組取前三名予以頒獎,競賽通則採取FIBA 3x3最新規則(2011年11月版),詳見附件ㄧ。
八、報名方式:
(一)報名辦法:(報名表見附件二)
1.報名日期為自即日起至108年7月20日(星期六)17時30分止(以郵戳為憑)。
2.傳真報名:報名表填妥後請將「學生證」及「保證金繳款收據」一併傳真至02-2885-5897活動組收,完成後請洽電02-2885-5766分機22高偌庭小姐確認報名手續完成。
3.網路報名:至beclass網站填寫報名表。
4.報名後,每隊請在三天內繳交保證金500元整,恕不接受活動當日現場報名(出席參加比賽於比賽報到時,全額退還保證金,未繳保證金者不列入比賽賽程內)。
5.報名表索取 連結。
6.保證金請用ATM轉帳:
銀行代號–012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帳號:450-210-280-648 ,
並將轉帳收據傳真至02-2885-5897活動組收。
(請註明參加全國幼獅盃三對三籃球鬥牛賽、隊長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台北市初賽(高中男女組及大專男女組)冠亞軍隊伍,得由初賽主辦單位推薦參加全國決賽。
九、榮譽獎勵:(一)大專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男子組、女子組
冠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8,000元
亞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6,000元
季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4,000元
(二)高中組(含五專三年級以下):男子組、女子組
冠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6,000元
亞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4,000元
季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2,000元
(三)國中組:男子組、女子組
冠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6,000元
亞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4,000元
季軍:每人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幀及團體獎金2,000元
十、競賽通則:(一)共同規範守則:
1.每位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者,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2.各球隊隊長為場中唯一發言人。
3.參賽者務必攜帶學生證及健保卡(或身分證)報到檢錄,如有未能提出前述證件者,取消參賽資格。
4.參賽者報名確定,不得更換名單,如有冒用他人身分、不符參賽資格或其他違反本次競賽規定者,如經查證屬實,即取消該隊參賽權利或得獎資格。
5.凡違反球場紀律者,取消該名球員繼續比賽資格,情節重大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二)凡競賽發生糾紛或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行裁判共同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不再受理申訴。
(三)競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氣劇烈變化等),競賽是否繼續進行或更改場地事宜,由主辦單位協調決定之,各球隊不得異議。
(四)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需經主辦單位認定並同意核可。
(五)競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有關人員(含加油親友)侮辱裁判等情事發生時,情節重大者取消全隊參賽權,若攸關晉級資格,由該場次對手獲得出賽權,最終判決由主辦單位決議之,遭判罰球隊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注意事項:(一)各隊須於當日7時30分至比賽會場開始報到,並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如逾時未到以棄權論;比賽順序由大會訂定並抽籤,不得異議;大會賽程時間以當日公佈為準,必要時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
(二)主辦單位於競賽期間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參賽者(未成年者包含其法定代理人)認知並瞭解本活動屬體育競技性質,報名參加及出場競賽前,應自行確認健康狀況,若因參賽致身體不適,概由當事人自負相關責任,與辦理單位無涉。
(四)經主辦單位彙整後以文字、影音、網路及其他各類型之著作,其著作人為主辦單位,並就該著作物享有完整著作權,參賽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主辦單位要求報酬、授權金或賠償金等。
(五)各項獎金發放悉依中華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十二、主辦單位保有以公告方式,隨時解釋、補充、修改、變更本活動之權利,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進行競賽時,主辦單位得適時取消、終止或暫停
本次活動。
十三、附 則: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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