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警察不受理呢?合理嗎?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一點:「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因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或車輛損壞之事故。」
從上面的條文可看見,警察只受理「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像是大馬路、騎樓等等,但若是在私人場所發生車禍,例如賣場內部的停車場、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遊樂設施內部停車場......等等,除非有人死傷,警察依法都無權受理。
雖然幸好沒人受傷,但也可能沒辦法報警做筆錄、進而取得交通事故聯單等資料時該怎麼辦呢?因為車禍發生時,最重要的保險理賠是需要提供資料給保險業務員,如果沒有資料時就無法申請保險理賠,除非你的保單中有特殊條款,又特別加保了某些項目。
那我們還能怎麼求償呢?
在非屬道路用地之私人土地發生車禍時,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如果有人因此受傷,通常會涉及:
1. 刑事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會伴隨的民事賠償。
2. 車損部分的民事賠償。
3. 私人地內的設施損壞民事賠償。
二、如果人都沒受傷,只有車損:
1. 車損部分的民事賠償。
2. 私人地內的設施損壞民事賠償。
但無論是哪種情形,如果雙方無法當下和解,會建議保留行車紀錄器,尋找是否有監視器、目擊證人,並向私有地主詢問是否有監視器,若對方提告求償,資料充足時便可釐清雙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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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主題:車禍發生怎麼處理-交通事故法律講座
時間:108年6月22日(六)13:30-15:30
主講人: 江曉俊 律師
★講座舉辦地點★
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3樓教室E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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