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第一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檢定」輔導班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為國內唯一官方(勞動部)認證之人力資源照,可從事職業介紹、就業輔導與勞資顧問,為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人力資源從業人員必備證照,至目前為止,全國累計不到7000張;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技術士」者,已具就業服務、人力資源、勞動法令、職涯規劃等專業,於國內可擴大職涯包括人力媒合、勞資顧問、職涯規劃與管理、外國人聘僱、非營利就業服務。
一、主辦單位:弘生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二、協辦單位:臺灣保險服務產業工會、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
三、課程簡介:(一)就業服務相關法令及實務 (二)勞動條件法令及實務
(三)就業市場及招募、心理測驗及職涯諮商 (四)助人、心理治療理論
四、講師簡介:王重仁老師:現任:國立臺北大學『就業服務乙級證照班』專任講師
104、1111人力銀行職涯諮詢顧問(Career Consultant)
Meet.jobs一起工作科技有限公司 人資顧問(HR&Career Consultant)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企研所
證照:勞動部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及格(就業服務技術士證照07418號)
專業:就業服務技術士證照輔導、職涯規劃、履歷健診、勞動法規個案實務、
求職諮商、就業服務創業規劃、人資法令解析
五、參加對象:(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含人力銀行、 外籍勞工仲介公司)任職者
(二)企業HR人員
(三)勞資顧問
(四)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自行創業者
(五)取得新專業技能者
六、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亞洲廣場大樓)
七、課程時間表:日期: 109年1/5、1/12、1/19、2/9、2/16、2/23皆為星期日
時間:9:00~16:00
八、訓練費用: 非會員7,500元;會員6,500元 *優惠辦法:3人同時報名9折
九、報名方式: 掃描QR Code線上報名或填【報名表】傳真至(02)2370-0598
或e-mail,請報名後確認本會是否收到報名資料。
◎聯絡人電話:(02)2361-0268 (戴班長0935523758)
◎電子信箱:tilu27887774@gmail.com
◎網址:http://tilu.org →課程資訊→講座
課程表
次 | 日 期 | 時 間 | 課 程 項 目 | 課 程 大 綱 |
1 | 1/5(日) | 09:00-12:00 (3H) | 就業服務法(一) | 就業服務法 |
13:00-16:00 (3H) | 就業服務法(二)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
2 | 1/12(日) | 09:00-12:00 (3H) | 就業市場基本概念 | 就業市場基本概念 國內外現況與發展 |
13:00-16:00 (3H) | 社會資源運用 職行業別 就業市場資訊 |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資訊 職行業定義與分類 就業市場資訊調查與運用 | ||
3 | 1/19(日) | 09:00-12:00 (3H) | 職涯發展與諮商 職務分析 | 職涯發展理論 職涯諮商技巧 職務分析概念與方法 |
職業心理測驗簡介 | 職業心理測驗理論及方法 | |||
13:00-16:00 (3H) | 面試與求職安全 | 新鮮人或轉職面試攻防手法 求職安全守則與求職陷阱防制 | ||
情緒管理與助人關係 | 情緒管理方法與運用 人際溝通方法(含分組演練) | |||
4 | 2/9(日) | 09:00-12:00 (3H) | 就業服務相關法令 解析(一) |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 |
13:00-16:00 (3H) | 就業服務相關法令 | 勞資爭議處理法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
5 | 2/16(日) | 09:00-12:00 (3H) | 就業服務相關法令 解析(三) | 兩性工作平等法、職業訓練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13:00-16:00 (3H) | 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職業倫理 | 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 | ||
6 | 2/23(日) | 09:00-12:00 (3H) | 勞動法規複習與解題技巧(一) | 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相關法令 |
13:00-16:00 (3H) | 就業市場及職涯諮商模擬題解析(二) | 就業市場、職涯諮商 |
十、繳費方式:匯款:臺灣銀行南港分行 帳號:107004009172戶名:戴文明
(匯款後請來電或e-mail告知:1.參加者姓名。 2.匯款金額。3.匯款日期。 4.匯出帳號後五碼。)
十一、退費辦法:
1.學員繳費後因個人因素於開課前3日取消者,本會得收取30%費用,餘70%退還學員。
開課前2日通知取消者得退還費用50%,開課當日取消者不退費但接受換他人
上課,以上若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2.本會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時,應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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