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桃園市運動會蹼泳市長盃暨
109年全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一、依 據:108年12月13日「109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申請補助說明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宗 旨:響應政府推動水域運動,發展本市蹼泳運動,培育優秀選手參加全國各項蹼泳競賽,為市爭光並遴選組
成109年全民運動會桃園市參賽代表隊。。
三、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七、日 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2日(星期日)中華民國109年5月9日(星期六),因疫情影響。
八、地 點:中原大學游泳池(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249巷)
九、參賽資格:設籍本市之學校、運動團體或個人均可組隊參加。
十、附 則:
(一)本次比賽各組成績優異者經選訓會議決議後,代表本市參加109年全民運動會。
(二)個人賽以成績最優之前3名為正選選手,接力隊伍產生則皆以100公尺水面蹼泳項目最優之4人為正取選手,備取2
名為候補選手(欲參加選拔109年全民運動會接力項目者,需報名100公尺水面蹼泳,恕不接受現場臨時加報項
目)。
(三)旅外選手無法參加市長盃選拔者,則須於3月2日前檢附國內、外比賽相關成績證明(獎狀影本、秩序冊、成績證
明)有效比賽期限108年7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前,限以50公尺長水道游泳池及電子計時成績為主,可為地方賽、
全國賽、國際賽、旅外當地賽事等,寄至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337號(楊明國中),陳芷榆老師收,並完成網路報
名以做為選拔依據。
(四)109年全民運參加資格請詳看第十一點。
十一、選拔資格:
(一)戶籍規定: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109年全民運動會註冊始
日(即中華民國 106年 5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
1.屏氣潛泳:14 歲(含)以上(民國93年9月28日【含】以前出生者)。
2.水面蹼泳、雙蹼:12歲(含)以上(民國95年9月28日【含】日以前出生者)。
(三)報名人數:個人項目各單位每項至多報名 3 人、每人至多報名 3 項。接力項目各單位限報名 1 隊。
十二、競賽項目:(男女均同)
(一)社會組:
屏氣蹼泳:50公尺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4×100公尺接力
雙 蹼:50公尺、100公尺
(二)國中組:
屏氣蹼泳:50公尺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4×100公尺接力
雙 蹼:50公尺、100公尺
(三)國小組: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50公尺接力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最新《蹼泳規則》。
十四、報名辦法:
(一)截止日期:民國109年4月28日以前按規定辦妥報名手續。
(二)報名費用:本次比賽免報名費,每位選手報名項目限報3項(接力項目除外),如欲加報個人項目、每項加收報
名費 100 元,並依報名網站說明進行報名,本次賽會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或更改。
(三)報名方式:採網路線上報名,其它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線上報名於4月28日截止後,恕不受理新增報名
項目或更改。
(四)報名網站:至https://reurl.cc/QpKW79報名,如有問題請聯絡0953462767陸晉湟教練。
(五)補 充: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有關身分、學籍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無效),如有人抗議,隨時查驗,無法及時
提供證明者,取消資格。
十五、獎 勵:
(一)個人獎:各單項擇優錄取1至6名,頒發獎狀乙紙;前3名頒發獎牌一面。
(二)團體獎:各參賽項目前6名按7、5、4、3、2、1計分,取積分最高之前三隊,分別頒贈冠亞季軍獎盃一座。
(三)麻煩請確實填寫教練、管理及參賽選手的部分。
(四)依據市府獎狀發給原則:參加各競賽組別達三隊(人)者,獎第一名;達四隊(人)者,獎前二名;達五隊
(人)以上者,獎前三名)。
(五)工作人員得依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辦理敘獎。
十六、申訴辦法: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申訴,應先向裁判長或代理人口頭告知,並於該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補具書面正式提出。於規
定時間內但未依程序提出者,申訴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
為其申訴案未能成立時,應沒收其保證金。
十七、比賽爭議之判定: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倘無審判委員,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
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
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主辦方或裁判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比賽或妨礙比賽
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罰則處罰:
1.運動員辱罵或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參賽資格,並禁止該運動員及其所屬教練參加本賽事之任何種類比賽。
(2)團體項目:取消該隊參賽之資格,同時該隊之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2.職員辱罵或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運動員。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
3.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
(四)裁判員辱罵或毆打職員或運動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賽事任何種類之裁
判。
(五)運動員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本賽事之權利
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九、其他:
(一)每隊視參賽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二)大會備有器材提供參賽選手使用,須由教練憑證件登記借用。
(三)領隊與裁判會議,訂於109年3月14日上午8:00召開,地點同比賽場地。
二十、本規程經本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賽程表*
男子組 | 女子組 | ||||
項次 | 組數 | 組別 | 項目 | 組數 | 項次 |
1 |
| 國中組 | 400公尺水面蹼泳 |
| 2 |
3 |
| 社會組 | 400公尺水面蹼泳 |
| 4 |
5 |
| 國中組 | 50公尺屏氣蹼泳 |
| 6 |
7 |
| 社會組 | 50公尺屏氣蹼泳 |
| 8 |
9 |
| 國中組 | 100公尺雙蹼 |
| 10 |
11 |
| 社會組 | 100公尺雙蹼 |
| 12 |
13 |
| 國小組 | 50公尺水面蹼泳 |
| 14 |
15 |
| 國中組 | 50公尺水面蹼泳 |
| 16 |
17 |
| 社會組 | 50公尺水面蹼泳 |
| 18 |
19 |
| 國小組 | 200公尺水面蹼泳 |
| 20 |
21 |
| 國中組 | 200公尺水面蹼泳 |
| 22 |
23 |
| 社會組 | 200公尺水面蹼泳 |
| 24 |
25 |
| 國中組 | 50公尺雙蹼 |
| 26 |
27 |
| 社會組 | 50公尺雙蹼 |
| 28 |
29 |
| 國小組 | 100公尺水面蹼泳 |
| 30 |
31 |
| 國中組 | 100公尺水面蹼泳 |
| 32 |
33 |
| 社會組 | 100公尺水面蹼泳 |
| 34 |
35 |
| 國小組 | 4x50公尺水面蹼泳接力 |
| 36 |
37 |
| 國中組 | 4x100公尺水面蹼泳接力 |
| 38 |
39 |
| 社會組 | 4x100公尺水面蹼泳接力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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