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路易斯威爾中部高中乙組暨校友棒球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加強推展中部地區高中學校乙組棒球運動,倡導校園運動風氣,
紮實基礎棒球技術水準,廣植棒球運動人口。
二、指導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三、主辦單位:臺灣社區運動協會
四、承辦單位:頂煜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五、協辦單位: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路易斯威爾)、烏日榮泉棒壘球聯盟、
六、日 期:
(一)報名截止日:即日起自109年6月27日(六)下午17:00。
(二)領隊暨抽籤會議:109年7月4日(六)下午14:00,地點:烏日榮泉球場。
(三)開幕典禮:109年7月18日(六)上午10:40。
(四)比賽日期:109年7月17日(五)起開打,依最終賽程公告為主。
(五)閉幕暨頒獎典禮:109年7月17日(午),依最終賽程公告為主。
七、地 點:烏日榮泉棒球場(烏日區環河路五段與榮泉路交叉口,相
關位置如后附件三說明)
八、參賽單位: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或職業學校,均得以單一學校為報名單位,且最多報名
2隊為限。
(二)高中組限參加教育部頒定聯賽組別為軟式組或黑豹旗社團組資格。
(三)校友組需為同高中職校畢業。
九、球員資格:
(一)108年8月31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以學生證為憑),
校友組不受此限制。
(二)108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畢業生以畢業證書為憑)可參賽。
(三)每隊最多登入25位選手。
(四)選手在高中階段不得登入過教育部辦理比賽之木棒組賽事,違規上場則取消
該隊資格。
(五)領隊、經理或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保 險:本次比賽大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各隊務必於賽前為球員投保個人意外險,活動中有任何危險應自行負責。
十一、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網路報名,兩者擇一即可,相關方式如下說明。
(一)親自報名:野球體育用品店(地址:台中市大里區大明路576號)。
(二)網路報名(程序說明如下):
1.網路下載報名表(右側掃描QRCode)。
https://reurl.cc/L37683。
2.E-mail:focal.sports@gmail.com
|
註:本賽事將負起個人資料保護之責任。
十二、報名費用:
(一)高中組:報名費新台幣4,000元整,參賽球隊參加開幕並完成賽事即獲贈比賽用球ㄧ打。
(二)校友組:報名費新台幣4,500元整,參賽球隊參加開幕並完成賽事即獲贈比賽用球ㄧ打。
(三)繳交報名費辦法:
1.銀行匯款繳:
(1)銀行名稱:國泰世華銀行(銀行代號: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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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帳號:235-03-501687-0 ;戶名:頂煜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註1:匯款時隊名填寫於姓名前面以利辨識。(例如:○○高中陳大帥)
註2:採用ATM轉帳,將轉帳明細表(須填寫隊名)連同報名表ㄧ同傳真至承辦單位(傳真號碼04-2406 8014)。
2.親自款繳:野球體育 (台中市大里區大明路576號)
十三、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比賽組別:高中乙組青棒24隊(報名隊數不足6隊取消該組別比賽)。
校友OB組12隊(報名隊數不足6隊取消該組別比賽)。
(二)本次比賽預賽採三隊循環,取分組戰績第一晉級複賽;複賽採單敗淘汰
賽制。
(三)每場均賽至七局或時間130分鐘(先到者優先),裁判可宣布比賽結束。
(四)無突破僵局制。
十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路易斯威爾(LS)BB-50硬式棒球或同級。
十六、比賽球棒
(一)鋁棒:須符合國際棒球總會指定的標準。它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它的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3盎司(例如:若長度為34英吋,其重量不得低於31盎司或877公克以上,若長度為33英吋,其重量不得低於30盎司或848公克以上)。
(二)木棒:須經國際棒球總會、中華棒協或中華職棒認證通過之球棒。
◎ 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
十七、獎 勵:
(一)團體獎:各組前4名頒發獎座乙座和禮品乙份;隊職員均頒發獎牌。
(二)個人獎:1.最有價值球員,獲頒獎座乙座。
2.全壘打獎,獲頒獎座乙座。
3. Infinity Bats打擊者獎,獲頒獎座乙座和Infinity球棒一支。
4.最佳投手獎,獲頒獎座乙座。
5.最佳教練獎,獲頒獎座乙座。
★特殊敘獎辦法:高中乙組參賽隊伍若低於12隊,校友OB組參賽隊伍若低於6隊取,則各組取2名作團體敘獎;不做個人敘獎。
十八、技術委員小組:大會遴聘棒球專業公正人士組成,負責督導、解釋、排除競賽爭議、接受疑義之申訴、獎懲案件的審議及仲裁等事項。
十九、懲 戒:
(一)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賽(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經查屬實者,按規則判定0:7落敗。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二十、附 則
(一)各隊需於所訂比賽時間前1小時到場,大會有權視情況徵求雙方球隊同意提前開賽。表訂開賽後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決賽成績判為7:0),惟比賽時間因延遲無法準時比賽,不在此限。
(二)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準備球員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正本備查,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人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決賽成績判為7:0)。
(三)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四)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大會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如附件一)提出,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採七局制比賽,可用DH。
(七)比賽採七局或130分鐘限制,三局相差20分以上、五局相差15分以上提前結束比賽。完賽時間到達(2小時10分),裁判有權立刻裁定比賽。
(八)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九)預賽各隊須全程完賽,如有被判奪權,則沒收該隊全部賽程,及該隊所有比賽成績不列入積分,由另兩隊進行積分排序優勝者晉級。
(十)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未滿一局則重賽,賽滿一局,未滿二局則比賽保留,賽滿四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大會會同賽程組、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時間以30秒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十二)守備時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十三)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十四)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時,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1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六)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故意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十七)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十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九)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有學校名稱之球衣比賽。
(廿十)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廿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護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及跑壘員壘須戴安全帽。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廿二)擊球員及跑壘員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之規格。
(廿三)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情況嚴重者將提報母校體育組,交由學校議處。
(廿四)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及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並告知學校處置。
(廿五)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廿六)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需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
(廿七)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賽程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二十一、申 訴
(一)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二)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三)申 訴:
1.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2.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向裁判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
3.若有書面抗議,皆於比賽當日提出,並繳保證金5,000元,大會須於該隊次場比賽前回覆,若抗議無異,沒收保證金5,000元。
4.申訴以本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大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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