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參予賽事活動人員,均須填寫該份健康聲明調查表
煩請據實填寫各項基本資料
姓名部分請勿填寫暱稱、英文名或符號...等字樣
活動名稱:健康聲明調查表(12/12、12/13 卡丁冬季賽&TSSC&輕檔走行會)
以下關於防疫相關指引,請務必閱讀
「COVID-19(武漢肺炎)」防渡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
修间目期:2020/05/29
一、
為維持國內渡情之穩定控制,使民眾生活及產業經濟能於具備一定安全條件下,逐步恢復正常運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以下皆簡稱機鬧)應依循本指引之說明、採行實聯制措施。
二、
為增加整體防疫措施之透明性、提高民眾之信賴,機關蒐集民眾個人貴料時,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機關之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防疫目的,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别」為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項目:范集資料應符合最少侵害原則,如電話號碼。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自范集日起28日內。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為防堵疫情而有必要時,得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
定進行疫情調查及聯繋使用。
(六)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蒐集之機關行使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覧、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及行使方式。
(七)當事人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如無法進入場館或參與活動。告知時可採取「多層次告知」方式,將重要事項於明顯處揭示,並以QR Code或網址連結提供其他細節事項。
三、
機關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之,且皆應善盡資料安全維護義務,採行適當之技術上及組織上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例如以紙本供當事人填具個人資料時,應以遮蔽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填寫者之個人資料,避免後填寫者得閱覽先填寫者之個人資料。
四、
機關以資訊系統或APP實施實聯制者,應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採行相符安全控制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防護水準。
五、
各機關對於蒐集之個人資料僅可保存28日,居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毁,並應留存執行刪除或銷毀之項目及日期等軌跡紀錄。
六、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監督所轄非公務機關,落實執行上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以兼顧民眾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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