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競賽規則奉教育部 109年9月10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30066號函及教育部體育署110年2月18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000005293號函辦理。
宗旨:
(一)輔導西洋棋績優學生,深造專項運動技能,提升西洋棋國際競賽水準
(二)推展體育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鬥進取精神
(三)推展西洋棋運動,提高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運動競爭力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
三、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
四、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體育總會西洋棋協會、各大學體育學院、各縣市體育會西洋棋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 14日。上午8:30報到 9:00 開始比賽
六、比賽地點:台北市花木批發市場3樓(台北市興隆路1段15號)
七、比賽分組:
(一) 幼稚園組
(二) 國小低年級組
(三) 國小中年級組
(四) 國小高年級組
(五) 國小女子組
(六) 國中男子組
(七) 國中女子組
(八) 高中男子組
(九) 高中女子組
(十) 公開組
八、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12日下午5點為止,以電子郵件寄到時間為依據。
(二)報名表請詳細填寫(如附表一 ),可用email報名後將報名表紙本連同報名費一併寄至協會或網路報名。
報名費:每人500元整。報名費包含比賽期間之午餐費用。
比賽報名繳費證明:郵局匯票(抬頭: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或現金連同報名表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909室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收
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Email : chinesetaipeichess@gmail.com
電話 : (02)87711435
九、比賽辦法:
(一)幼稚園、國小組比賽七輪,每場比賽計時(鐘)每人15分鐘每步3秒競賽規則( delay 15mins/3sec),細節由現場裁判宣佈。(依據FIDE競賽規則為準則,由Swiss Manager 軟體來計算)。
(二)國中、高中、公開組,比賽五輪比賽五輪 ,每場比賽計時(鐘)每人25分鐘每步10秒競賽規則( delay 25mins/10 sec),細節由現場裁判宣佈。(依據FIDE競賽規則為準則,由Swiss Manager 軟體來計算)。
(三)每組參賽人數若不足8人,則併入下一組比賽。
(四)每輪比賽開始時間,總裁判將依據現場情況做調整, 故比賽期間選手未經裁判許可,不得離開比賽會場。
十、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每場賽事結束後5分鐘內可以由隊長或教練口頭向裁判請求解釋,若不滿意可以提到大會申訴委員提出申訴(大會申訴委員由總裁判1人、現場資深棋手1人及現場裁判1人 計3人)。
(二)若現場不接受判決,應填寫申訴書由選手或教練簽章,該賽事結束前繳保 證金新台幣3,000向大會書面提出申訴將申訴書送到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成立時將保證金退還。
(三) 申訴之結果會於賽後五天內通知相關人等。
十一、獎勵:
(一) 各組錄取前3名為冠亞季軍,頒贈獎盃、獎牌及獎狀,4、5、6名頒贈獎牌、獎狀(大會得視隊數多寡予以增減),全部賽程達1/3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二)該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西洋棋』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四)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6款規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2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甄試:
(1)參賽隊(人)數16個以上:最優級組前8名。
(2)參賽隊(人)數14個或15個:最優級組前7名。
(3)參賽隊(人)數12個或13個:最優級組前6名。
(4)參賽隊(人)數10個或11個:最優級組前5名。
(5)參賽隊(人)數8個或9個:最優級組前4名。
(6)參賽隊(人)數6個或7個:最優級組前3名。
(7)參賽隊(人)數4個或5個:最優級組前2名。
(8)參賽隊(人)數2個或3個:最優級組前1名
(五)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 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https://lulu.ntupes.edu.tw/)歷年簡章」。
十二、遇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情境等情形,請撥打電話:8771-1435或電子信箱 chinesetaipeichess@gmail.com。本會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協助被害人相關事宜。
十三、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十四、附則:
(一) 參賽選手若有冒名頂替者,一經查明證實取消比賽資格,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二) 保險:本賽事有投保相關公共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個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 3,000,000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 15,000,000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保險金額 2,000,000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 34,000,000元。
(5)每一次意外事故自負額 2,500元。
(三)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四) 其他大會規定比賽事項,均於賽前由總裁判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十五、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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