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00月00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100000000號核備函辦理(文號俟核備後填註)。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國文化大學體育系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星期六)
六、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上午8:00
七、比賽地點:臺北田徑場(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號)
八、參賽類別:肢障(含截肢、脊髓損傷、小兒麻痺、腦性麻痺等)、視障、智障、自閉症等四類。
九、選手參賽年齡:
(一) 不限年齡。
(二) 選手未滿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資格: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方可報名參賽。
(二) 選手報名註冊完畢,經公布賽程表後,即不得轉隊或更改報名資料。
(三) 分級:
1.肢障組:選手(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 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分級結果查詢網址: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2.視障組:選手持有本會分級中心核發視障分級卡者。
3.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
4.自閉症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即可。
十一、 比賽組別及項目:
(一) 組 別:
1. 肢障男子組、肢障女子組(T/F31~38、40~41、42~46、T47、51~54、F51~57、T/F61~64)
2. 視障男子組、視障女子組(T/F11、12、13)
3. 智障男子組、智障女子組(T/F20)
4. 自閉症男子組、自閉症女子組
(二) 項 目:
組別
參賽項目
肢障組
100m、200m、400m、800m、1500m、5000m、跳高、跳遠、鉛球、鐵餅、標槍。
視障組
100m、200m、400m、800m、1500m、5000m、跳遠、鉛球、鐵餅、標槍。
智障組
1500M、鉛球、跳遠。
自閉症組
1500M、鉛球、跳遠。
◎註:每名選手參加競賽項目不得超過3項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訂之最新帕拉林匹克運動田徑競賽規則。
十三、報 名:
(一)報名費:
1.每人新台幣200元整。
2.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請於匯款後Email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五碼(Email: ctpc1984@gmail.com),
並請來電(02)8771-1450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二)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5月19日止。
(三)報名網址:https://pse.is/3cvf4w
(四)報名方式:
1.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名。
2.網路報名者須將參賽健康確認書掃描檔Email至ctpc1984@gmail.com。
3.紙本寄送報名者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五)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樓)
聯絡人:沈芳廷、黃鈺惠
聯絡電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六)注意事項:
1.報名時請檢附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影本,提供給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
2.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3.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七)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十四、比賽細則:
(一)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大會宣佈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有效。
(二)田賽須於賽前40分鐘檢錄;徑賽則須於賽前30分鐘檢錄。
十五、獎勵:
(一)參賽隊(單位)數在2人(單位)時,錄取1人(單位);
(二)參賽人(單位)數在3人(單位)時,錄取2人(單位);
(三)參賽人(單位)數在4人(單位)時,錄取3人(單位);
(四)參賽人(單位)數在5至6人(單位)時,錄取4人(單位);
(五)參賽人(單位)數在7人(單位)以上時,錄取6人(單位);
◎ 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4至6名頒發獎狀。
十六、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七、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八、罰則:
(一)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名選手(報名及頂替者)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本比賽之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九、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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