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保齡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保齡球委員會
四、 協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身心障礙運動委員會、臺南市身心障礙者體育協會
五、 比賽日期:110年9月4日(六)下午13時起至17時,請於12時30分前完成報到手續。
六、 比賽地點:黃金保齡球館(臺南市東區莊敬路12號)
七、 參賽年齡:
(一)選手參賽年齡需滿 12足歲。
(二)選手未滿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八、 參賽資格:
(一)持有我國身心障礙證明,肢障組及視障組需持有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 中心) 核發之分級證明(查詢網址: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二)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如尚未有選手證者,需檢附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經本會心智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得報名智障組參賽。
九、 比賽分組及項目:
時間 | 內容 | 備註 |
12:00-12:30 | 報到 | 1.繳交紙本資料 2.領取秩序冊 |
12:40 | 領隊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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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正式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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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 頒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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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報名:
(一)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
1. 採用紙本報名或網路報名
(報名網址:https://www.beclass.com/rid=254635d60ac6c016e189)。
2.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年8月14日止(紙本以郵戳為憑)。
3. 報名時需檢附報名表、匯款單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等影本一併寄送本會;網路報名者請填寫完報名表後,將匯款單收據及分級證明Email至ctpc1984@gmail.com。
(二)報名費:每人新台幣 200 元整,請於賽前完成匯款。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三)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1樓)
聯 絡 人:陳 廷、黃鈺惠
聯絡電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四)請於匯款後Email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五碼,並請來電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全額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註: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十四、會長盃獎勵辦法:
(一)參賽人數 1至 3人時,錄取 2人,頒發獎牌、奬狀;
(二)參賽人數4 至5 人時,錄取4 人,頒發獎牌、奬狀;
(三)參賽人數6 至 8 人以上時,錄取5人,前4名頒發獎牌、奬狀;第5名頒發獎狀。
(四)參賽人數在9人(含)以上時,錄取6人,前4名頒發獎牌、奬狀;第5、6名頒發獎狀。
十五、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六、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七、罰則:
(一)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名選手(報名及頂替者)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比賽之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八、附則:
(一)所有參加會長盃之選手,不分障別、等級,應全數遵守本競賽規程。
(二)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三)所有參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大會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他人員如需保險,均請自行辦理。
十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本活動因應防疫措施,若因疫情要求取消辦理,所有成績以第二場成績為主。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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