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輪椅舞蹈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3月22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100008759號及110年4月16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100010846號函辦理。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嘉義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中華民國輪椅體育運動舞蹈協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6日(星期日) 09:00-18:00
六、比賽地點:棒棒積木飯店賀彩宴會廳 (嘉義縣太保市太子大道223號)
(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素,比賽場地無法正常舉行賽事,將視情況延期辦理,日期將再另行通知。)
七、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26日07:00-08:00。
八、賽前分級:中華民國110年9月26日08:00-09:00。
九、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26日09:00-18:00。
十、參賽資格與分組:
(一)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輪椅舞者必須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之分級師鑑定符合分級者,方能參賽,並於報名時檢送分級證影本證明。
(三)各組參賽選手未滿三隊取消比賽或併入他組做表演賽不計名次,第一級選手可參加第二級比賽。
(四)肢體障礙舞者可同時報名參加輪椅組以及雙輪椅組各項組比賽。
(五)選手未滿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十一、 比賽組別及項目:
序號 | 級別 | 標準舞 | 拉丁舞 | 備註 |
1 | 第一級 輪椅舞 | W,T,QW,F,Q | S,C,R,P,J | 未滿3對併入第二級 |
2 | 第二級 輪椅舞 | W,T,VW,F,Q | S,C,R,P,J | 10項舞組 |
3 | 輪椅舞 三項組 | W,T,F | C,R,J | 可女女配 |
4 | 輪椅舞 國小二項組 | - | C,R,J | 可女女配(此組別有設立獎金) |
5 | 輪椅舞 國中、小 五項組 | - | S,C,R,P,J | 可女女配(此組別有設立獎金) |
6 | 第一級 雙輪椅舞組 | W,T,VW,F,Q | S,C,R,P,J | 10項舞組(未滿3對併入第二級) |
7 | 第二級 雙輪椅舞組 | W,T,VW,F,Q | S,C,R,P,J | 10項舞組 |
8 | 雙輪椅 二項組 | W,T | C,R | 可女女配 |
9 | 輪椅單人舞 | W,T,S,R,J | 只限輪椅舞者 | |
10 | 輪椅單人 創意舞 | 不限舞曲 | 只限輪椅舞者;限時1分30秒-2分鐘 | |
11 | 輪椅舞 創意舞蹈 | 不限舞曲 | 每對限時2分30秒-3分鐘 | |
12 | 雙輪椅舞 創意舞蹈 | 不限舞曲 | 每對限時2分30秒-3分鐘 | |
13 | 團體 創意舞蹈 | 不限舞曲 | 每對限時3分30秒-4分鐘(此組別有設立獎金) |
備註:舞蹈名稱代號
W-華爾滋;T-探戈;F-狐步;Q-快步舞;VW-維也納華爾滋;S-森巴;C-恰恰恰;R-倫巴;P-西班牙鬥牛舞;J-捷舞。
十二、報名事項:請完成書面報名或線上報名程序
(一)報名費用:
1. 每位參賽選手新台幣200元,含場地保險等費用。
2. 請統一匯款至本會帳戶
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3. 請於匯款後Email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5碼(Email:ctpc1984@gmail.com),並請來電(02)8771-1450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二) 報名網址:https://pse.is/3ks2df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紙本以郵戳為憑)。
(四)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樓)
聯絡人:沈芳廷、黃鈺惠
電 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ctpc1984@gmail.com
(五)注意事項:
1. 請檢附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影本。資料不全者不得參加比賽。
(分級查詢網址: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2.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3. 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4. 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十三、比賽制度:
(一)報名輪椅舞五項、三項及二項之輪椅舞者,得搭配不同之站立舞者參加標準舞或拉丁舞比賽。
(二)報名雙人輪椅五項、三項及二項者,得搭配不同輪椅舞者參加標準舞或拉丁舞比賽。
(三)各組別選手請著正式舞蹈服裝出賽。
十四、競賽規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定之IPC國際最新輪椅舞蹈比賽規則。
(二)依據國際輪椅舞蹈競賽辦法,採初賽、複賽、決賽並以KV System記分法判定名次。
(三)聘請國內名師10-12人擔任裁判。
(四)評分觀點2人各佔50%,包含下列四項:
1.音樂及節奏的掌握
2.舞蹈技巧及特色
3.協調性及表情
4.舞蹈的藝術性
十五、獎勵辦法:
(一)各項組別(比賽組別第1~3、6~12項)第1-6名頒發給獎牌及獎狀。
(二)兒童組(比賽組別第4、5項)第1-6名頒發獎牌、獎狀、獎金。
(三)團體組(比賽組別第13項)第一名頒發獎盃、獎狀、獎金,其餘頒發獎狀、獎金。
十六、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代理)簽章,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參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得沒收其保證金,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如抗議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十七、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八、罰則:
(一)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分鐘內未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九、附則:
(一)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二)所有參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大會將予以投保個人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療險,其他人員如需保險,均請自行辦理。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實施之。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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