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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苗栗三灣~南庄雲水落羽松一日旅拍行程

活動日期:2021-12-11

2020苗栗三灣~南

活動說明

2020苗栗三灣~南庄雲水落羽松一日旅拍行程

深秋時序入初冬苗栗三灣一個小鄉村秘境,有一位地主種植了約三百棵落羽松漸漸換上一件亮麗外衣,地主免費提供大家賞落與松,也這2年來秋冬最熱門打卡景點,落羽松由綠~黃~紅漸漸調色變化,當晨光照射下照射下明亮的光影,讓落羽松的倒影呈現更有層次出色,一個拍攝台灣最美落羽松新基地,南庄是個美麗的世外桃源鄉,南庄雲水森林是一個私人度假村,每逢初冬莊園裡的落羽松水樣倒影,更是攝影人難得取材的好地方,規畫了一日旅拍帶大家去捕捉醉美落羽松漾影,讓大有足夠時間盡情拍攝,採中巴舒適方式出團名額有限喔。

※林夕陽攝影團8月起實施攝影外拍疫情防護安全措施※

1.交通工具遊覽車,必須做全車消毒才能出車執行。
2.上車前早晚各量一次耳溫,乾洗手液免費共應。(車上備有耳溫槍)
3.測量耳溫超過37.5度以上者,禁止參加全程活動辦退出(扣除預付訂金全額退費)
4.若疫情有危害大家的身心安全,取消出團(全額退費)
5請大家放心報名參加跟團學習,戶外踏青身心健康
6.若因疫情關係持續降載行程 可能酌收相關增加之費用

主辦單位: 幸運草旅行社有限公司

核准字號:交觀甲字第7429號 統一編號:27996606

旅行社品質保障協會會員編號:北1948

國家考試合格:領隊

字號:(106)專普領字第001178號

攝影指導:林群芳(林夕陽老師) 0955-565-575

行程內容事宜洽詢  請加LINE  ID a095556557  林夕陽老師

活動主題:2020苗栗三灣~南庄雲水落羽松一日旅拍行程

活動日期:2021年12月11日

交通: 舒適中型巴

12月11日 (星期六)

06.30集合地點: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

06.50: 劍潭捷運站口集合點名,準時出發

07.20: 南坎交流道 (特力屋前)

80.00: 新竹新交流道(光復路加油站)

08.50:三灣落羽松

09.00 進入三灣落羽松拍攝 (門票自費 目前尚未收費)

11.30: 集合午餐 

12.00: 前往南庄

12.30:午餐

13.30: 前往南庄雲水度假森林

14.00:南庄雲水森林度假村園區拍攝(門票200自理可抵消費100元)

16.30:集合返回台北

17.30:新竹新交流道(光復路加油站)

18.20:南坎交流道 (特力屋前)

19..00:回到台北溫馨的家


費用:1850  (網站會員優惠1700元)

(包含中型遊覽車+司機小費+午餐1 +保險意外1天200+醫療20+車輛險 礦泉水1)

報名:

1. 報名完成並7日內完成匯款手續,優先選座車位未依7日內完成匯款,所選的座車位保留..必需重選

2.額滿後,開放候補。完成報名需留個人基本資料 便於辦理保險作業

3.本次外拍活動限額20名額(中型舒適遊覽車)16人以上成行 感謝大家的支

備註:

歡迎持有小CD相機喜愛旅遊朋友們參加

請攜帶相機、廣角鏡、中長焦段鏡、腳架、快門線、充電器、電池、偏光鏡、減光鏡、雨衣、帽子、飲水防曬油、手電筒個人需要之藥品

聲明:
參與活動者,視同自動同意此規範約定不得有異議!!如有任何異議請勿參與活動,敬請見諒。
1.活動取消(主辦單位):
若遇颱風、地震等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人在考量攝友安全下,有權取消活動出團時,(全額退費或延順下次優先) 需扣繳交組團⾏政規費5%(銀行匯款費30)
2.活動退出:
2.1已報名繳完款者出發7天前因故退團,退費需扣除行政作業費200元(銀行匯款費30)
2.2出發前6天不克參加者,請自行找人替代,不予退款,保險若無法更改加旅保費100需繳交個資。
2.3候補成功並繳費者,退出活動一律不予退費,因各過程中各項費用已分攤計算,無令其他參與者再次分攤,敬請見諒!!
3.行程變更:
活動中行程老師有權調整拍攝行程,但均以拍攝活動內容為主
4.相關旅遊保險事宜:
4.1遊覽車已投保各項乘車保險 (遊覽車意外第三責任險
4.2活動中投保200萬意外險及30萬醫療險,參與活動者一律參加保險。
4.3若有意外之發生均以保險相關規定理賠辦理。
4.4《林夕陽攝影團》邀約學習~攝影外拍活動,無責任盡其他額外賠償之責,僅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5.退團相關收費辦法
第⼗三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或不可歸責於雙⽅當事⼈之事由
甲⽅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提供收據後,繳交組團⾏政規費5%,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 旅遊開始前第四⼗⼀⽇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至第四⼗⽇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三.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三⼗⽇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四.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三⼗。
五. 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六. 旅遊開始⽇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應先扣除⾏政規費後計算之。 ⼄⽅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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