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委託辦理
111年失業者職業訓練「養生保健營養膳食調製班」(廣告)
核准文號: 110年12月9日新北職訓字第1104667608號函
招 生 簡 章
符合資格可以全額補助免費上課並享有每月生活津貼補助
一、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三、 訓練單位:臺北市私立大誠高級中學
錄訓人數 30人
上課時數280小時
訓練起迄日期 111年6月6日至111年7月22日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至下午13:00~17:00
甄試日期 111年5月20日 筆試:上午10時00分 口試:下午13時00分
上課地點與電話 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二段175號 02-2234-8989 分機64
一、招生對象:(以招收失業者為限,並符合下列資格方得受理報名)
(一) 資格:年滿15歲以上。訓練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並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 學歷:不限。
(三) 報名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四項紀錄以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如經查獲,應撤銷參訓資格。(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二、訓練費用負擔:
(一) 具有以下身份者檢具應備文件送本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參訓者優先適用此身分)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
3、具其他身分之失業者(參照背面「七、其他失業者一覽表」)
(二)一般國民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應自行負擔個人訓練費用之20%,即新臺幣5,733元整。
三、報名說明: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1年5月18日止。
(二)報名方式:需現場親自報名並繳交文件,經本單位確認符合報名資格者始得參加甄試。
(三)報名文件:(資料不齊或欠缺者,不予接受報名)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勞保明細表正本一份 ●一吋大頭照二張
●具「非自願離職身分」者必須繳交「職訓推介單」
●具「長期失業身分」者必須繳交開訓日前一個月內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具背面「七、特定對象之失業者一覽表」之報名民眾請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甄試說明:
(一)甄試時間:111年5月20日,上午10:00-11:00進行筆試、下午13:00開始依准考證號順序進行口試。
(二)甄試方式:
第一試(筆試佔總成績50%)
1、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備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
2、逾筆試測驗時間達15分鐘者,不得進入考場參加甄試。
3、筆試考試題型為選擇題共50題,範圍為「職業素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考題範圍同時公告於本校官網。
第二試(口試佔總成績50%)
口試內容與學員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
(三)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將採取簡訊通知方式處理。
五、錄訓說明:
(一)甄試總成績(含筆試口試)達錄訓標準60分者為合格,依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後,正取30名(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5名(依總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名單及最低錄取分數於111年5月27日在本單位公佈欄(及網站)公告,並以簡訊方式 通知每位應試者(含錄訓、備取、未錄取)。
※筆試及口試項目總成績合計須達60分(含)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分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對於試題有疑義或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錄取名單公告日起3個(含)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連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且複查以一次為限。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項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及口試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題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錄訓之報名者所繳交之文件(正本及影本)請於錄取名單公告起7個(含)工作日內親臨本單位辦理退件手續或自附掛號回郵信封由本單位寄回至指定收件地址,若未領取者相關資料由本單位自行銷毀。
(四)開訓後(含開訓當日)如尚有訓練崗位出缺時,將於開訓後4日內(含)依備取序號依順序遞補學員。
六、注意事項:
(一)本班次如招生未達最低開班人數則將辦理延班或停班,並以簡訊方式通知全數報名者(若屬延班,則報名截止日、甄試日、開結訓日一併全數延期),特此告知。
(二)受訓期間依規定每位參訓者皆強制加入訓字號勞工保險(不含全民健保)。
(三)中途離訓、退訓或成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四)本簡章相關規定當「110年度就安基金委外職能培育作業手冊」頒佈修正時,均依新修正之規定辦理。
(五)上課學員需自備廚師服、帽子及防滑鞋子,並於術科課程全程穿著廚師服、帽子及防滑鞋子。
七、 其他失業者一覽表(符合下列身份者免負擔訓練費):
1. 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2. 中高齡之失業者
3. 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4. 原住民之失業者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8. 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9. 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10.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11.新住民之失業者
12.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13.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14.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5.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16.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7.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18.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19.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20.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21.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八、 課程大綱:
教務管理規定/職場安全與意外處理/求職技巧/膳食調製教學與實作/情緒調適與心理健康/店舖管理與成本控管/膳食調製教學與實作/就業服務宣導/餐飲行銷管理/職涯輔導/微型創業與品牌創造/就業市場趨勢分析/性別平等課程/食品添加物/餐飲採購實務/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食品衛生知識與法規/各式切割法及盤飾教學/勞動法令/食物性質與貯存/膳食營養/人際溝通
※以上簡章相關規定當「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頒佈修正時,均依新修正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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