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爆價$8999元/人(小費$600元,同團費一併收取)
第一天 松山/台中/高雄 皆可出發
抵達馬公機場~海洋牧場生態體驗(含碳烤鮮蚵+海鮮粥吃到飽) – 澎湖伯海鮮特產– Pier3號港購物中心免稅店 – 夜釣小管體驗(含宵夜小管麵線) – 飯店夕陽西下後搭乘遊船參加夜釣小管體驗一下釣小管的樂趣、大海茫茫願者上鉤、客串一下漁人體驗釣小管的樂趣,船上提供卡拉ok歡唱,小管麵線品嘗,如有現釣小管船長還會現流處理沙細咪供品嘗,夜釣小管確實是一種夜間活動不錯的選擇。
大約19:00 開始,依實際訂到之船班為主,活動時間約2小時)
第二天 早安澎湖~享受早餐
東海跳島全日遊【東海潮間帶生態+澎澎灘八合一水上活動或海釣(二擇一)+東海巡航+合菜風味餐】 – 媽宮黑糖糕工廠 – 馬公市區碼頭輕鬆逛 – 飯店
PS.東海巡航:潮間帶生態之旅:水上活動或海釣(二選一):
東海巡航:員貝嶼(後山玄武岩文房四寶、百褶裙) –雞善嶼(賞鳥天堂、玄武岩之美) –錠鉤嶼(海上長城、澎湖小桂林美譽)。
潮間帶生態之旅:鳥嶼(有定情崖之稱) –戲玩野鰻遊戲,觀賞珊瑚之壯觀–石蚵生長環境、保育生態觀念介紹–驚喜觸摸區–體驗立竿網抓魚古早漁法、抱墩生態介紹–贈送石滬浮潛(提供蛙鏡、膠鞋),親身體驗石滬親近鰻魚。
水上活動或海釣(二選一):情人艇+拖曳圈+香蕉船+海戰車+水上摩拖車+趴趴艇+大力水手+跳跳圈(水上活動不限次數,多種玩法)。
PS如遇天候不佳、海浪太大等不可抗拒之因素,為維護旅客安全本公司保有取消行程或變更之權力,敬請見諒
PS台版馬爾地夫~小池角雙曲橋,因為它位在潮間帶上,漲潮時有海天蔚藍,下方清澈又帶漸層藍的海水,退潮後露出露出大片潮間帶岩盤。
在小池角還有許多保留完整的古厝,部分古厝仍有人居住,鄰近雙曲橋有一綿延狹長的沙灘和石滬,附近還有池西岩瀑,都可以在下午時分,一起來池西走走。另外拍照時間選上午順光時段最推薦,乾潮時岩壁裸露雖然較不美,但可以下水感受潮間帶生物,夕陽餘暉也很是不錯的體驗。
早餐:飯店內用早餐
午餐:鳥嶼登島合菜風味餐
晚餐:方便遊玩請自理
住宿:豐國 或 豐谷 或 勝國 或 豐家 或 安泊 或 雅霖 或 澎湖灣行旅 或同級飯店
第三天享受早餐–飯店Check Out–澎湖環島之旅–澎湖跨海大橋–大果葉玄武岩–網美必拍~小池角雙曲橋–篤行十村(張雨生故事館+潘安邦故居)–澎湖天后宮+中央古街–返回松山/台中/高雄
台版馬爾地夫~小池角雙曲橋,因為它位在潮間帶上,漲潮時有海天蔚藍,下方清澈又帶漸層藍的海水,退潮後露出露出大片潮間帶岩盤。
在小池角還有許多保留完整的古厝,部分古厝仍有人居住,鄰近雙曲橋有一綿延狹長的沙灘和石滬,附近還有池西岩瀑,都可以在下午時分,一起來池西走走。另外拍照時間選上午順光時段最推薦,乾潮時岩壁裸露雖然較不美,但可以下水感受潮間帶生物,夕陽餘暉也很是不錯的體驗。
澎湖歷史最悠久的一條街-中央古街,位於天后宮旁邊是至馬公建城以來就與居民相伴,短短兩百公尺的閩式商店街,可看到四百多年歷史的四眼井、摸乳巷、施公祠等,許多在地傳統特產都由此發跡,像是澎湖必買的黑糖糕、干貝醬、冰心糕這裡都有賣。懷舊的街巷中也不乏異國風情,巴洛克式的中藥行與日式老旅社,保留當年風華榮景,值得細細品味。
早餐:飯店內用早餐
午餐:方便遊玩請自理
晚餐:XXX
溫暖的家
航班說明:
PS. 本行程有安排澎湖名特產店,挑選優質店家供客人更安心選購伴手禮:媽宮黑糖糕、澎湖伯海鮮特產、免稅商店。
4/24反之回程需配合最早回程班機,預計1600到馬公機場,再各自搭機回台,若有不便請見諒。
因疫情關係,我們行程中不都安排餐食,會請導遊依行程順暢安排客人自行用餐。
航班時間
松山-去程-華信航空-08:50~09:35-松山/馬公(TSA-MZG)-AE365
馬公-回程-華信航空-17:10~17:55-馬公/松山(MZG-TSA)-AE376
台中-去程-華信航空-08:00~08:45-台中/馬公(RMQ-MZG)-AE781
馬公-回程-華信航空-17:00~17:40-馬公/台中(MZG-RMQ)-AE788
高雄-去程-華信航空-08:30~09:10-高雄/馬公(KHH-MZG)-AE343
馬公-回程-華信航空-18:00~18:40-馬公/高雄(MZG-KHH)-AE356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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