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0月14日(五)法規讀書會
8:40報到,9:00準時上課
最新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
111年10月講義目錄
1.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裁定應繼續僱用,公司未受領勞務發
工資處怠金十萬元,最高法院稱再抗告駁回執行命令合法。
2.實際從事勞動雇主自願提繳退休金,公司請求離職董事長
返還6%代墊款,高院判約定公司負擔6%屬報酬範圍。
3.勞保職保效力停止後一年內有給付,退保後僅2個月經診斷
為肺癌四期,癌症發生至死亡有一定歷程處分撤。
4.行政法規之目的本非以處罰為目的,和解金以退職所得申報
並無逃漏稅,復職時領取停職期間薪資分年課稅。
5.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
並無申報義務,受贈者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6.單純超越停止線等停非屬闖紅燈行為,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直行視為闖紅燈,上下班通勤災害認定爭議昌松公司敗。
7.強執法第一二二條保護條款已生效,應維持債務人及共同
生活親屬所需,抗告成功所必需數額提高至一五萬。
8.車禍送醫亡鑑定可能急性肝疾病發作,死亡結果與事故無
因果關係強保不賠,具連續性無中斷性因果關係評議應賠。
9.變更要保人偽造文書案件刑事判決確定,評議中心指出非
要保人親簽屬無效變更,回復要保人地位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10.顧問公司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地院執行命令要求扣押
三分之一金額,債清管理條例聲請更生法院裁定認可實例。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 時間:9時~16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亞洲廣場大樓)
電 話:0935523758戴班長
※大綱詳: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網址tilu.org →課程資訊 →讀書會
費 用:季繳3900元、單次1500元 (需事先報名以備講義)
附 註:請自備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環保杯 (不提供紙杯、筷子)。
111年台北班時間:10/14、11/18、12/16 (保險工會)
111年台中班時間:10/21、11/25、12/23 (中華電信)
112年台北班時間:01/13、02/10、03/17、04/14、05/12、06/16、
07/14、08/11、09/08、10/13、11/10、12/15 (保險工會)
112年台中班時間:01/20、02/17、03/24、04/21、05/19、06/23、
07/21、08/18、09/15、10/20、11/17、12/22 (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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