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訓練課程依據
(一) 「環境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二)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 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2. 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 參訓對象
欲以訓練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民眾
三、 研習方式
本班每堂登記出、缺席狀況。參訓者須參與研習、筆試、展演考試,以及符合100小時研習時數之規定則核發研習證明。
四、 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間:
自即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訓練班人數滿30人即開班。
若報名人數不足以開班,本校保有停班或延期續招之權利。
五、 訓練地點
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暫定)(802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六、 授課領域: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七、 訓練費用
100小時課程:受訓費用每人20,000元。(開班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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