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第三屆新北市市長盃-原住民族傳統射箭邀請賽
報名簡章
一、 目的
提倡全民健康活動,培育原住民族優秀體育人才,並加強新北市原住民運動技能,提升原住民族團隊精神與凝聚團隊向心力,藉此促進交流聯誼,讓來自不同地方的原住民朋友以球會友,彼此砥礪。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新北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 承辦單位:第文企業有限公司
三、 活動日期及地點
(一) 活動日期:112年8月12日(六)
(二) 競賽地點:南靖原住民族傳統射箭場
(三) 報到與檢錄:於112年8月12日上午8時30分前完成報到與檢錄,逾時恕不受理。
(四) 領隊裁判會議:於112年8月12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未到者視同放棄。
四、 選手資格
(一) 具原住民族身分,年滿16歲以上者(以至報名截止日為準)。
(二) 每隊限報名選手3人(性別男、女不拘)及得列候補1人(無則免提報候補名單,惟賽事當天未達3人即喪失參賽資格),1人不得重複報名多隊。
(三) 報名時各隊原住民選手請備個人戶籍謄本一份以便查驗身份。
(四) 每位球員僅能報名1隊,若違反規定,則取消該球員資格。
(五) 本次賽事免收報名費及保證金,報名之隊伍需參加賽事開幕儀式,如未出席之隊伍則取消該隊伍之參賽格。
五、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2年7月21日17:00截止。
(二) 報名表件:
以網路線上報名或下載報名表 Word 檔(請擇一報名即可)。
報名表連結: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網站下載報名表:https://www.ipb.ntpc.gov.tw
(三) 報名形式:
2. 傳真:(02)2502-1774。
3. 郵寄地址:(10483)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9號1106室。
4. 電子郵件:info@suzico.com.tw(信件主旨請註明「報名新北市市長盃原住民族傳統射箭邀請賽」)。
5. 報名後,請務必致電承辦單位確認報名成功;如未來電確認,導致報名失敗,主承辦單位不負報名之責。
(四) 參賽者報名參加本活動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規範。
(五) 本次賽事隊伍報名順序以承辦單位認列報名時間為準,相關報名時間認列規則如下:
1. 網路報名:以隊伍完成完整報名資料繳交後,報名網站時間認列為該隊伍之報名時間。
2. 傳真:以承辦單位收到報名隊伍之完整報名資料後,經報名隊伍來電承辦單位確認之時間,認列為報名時間。
3. 郵寄地址:以承辦單位收到報名隊伍之完整報名資料後,經報名隊伍來電承辦單位確認之時間,認列為報名時間。
4. 電子郵件:以承辦單位收到報名隊伍之完整報名資料,認列為報名時間。
隊伍完成上述報名程序辦理後,由承辦單位查核並寄出報名完成確認電子郵件為報名完成之憑證;若報名隊伍之報名資料不完整、資料有誤或不符報名資格等情節,一概視為隊伍報名未成功。
六、 聯繫及諮詢窗口:
1. 主辦單位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聯絡電話:(02)2960-3456 #3973
2. 承辦單位
聯絡單位:第文企業有限公司
聯絡電話:(02)2503-9333 #22
聯繫時間:週一至週五 10:00~12:00、13:00~17:00。
七、 競賽制度:
(一)每隊限報名選手3人(性別男、女不拘,惟以3人為限)及得列候補1人(無則免提報候補名單,惟賽事當天未達3人即喪失參賽資格),團體獎以隊伍總和成績判定,取前3名為優勝;個人獎以男子、女子個人積分取最高前3名為優勝。
(二)本次競賽共計100隊,額滿為止,且不得跨隊重複報名。
(三)每人4局,1局2回,每回5支箭,總計40箭。
(四)比賽種類:傳統弓。
(五)本賽制無抽籤制度,依報名完成先後順序排定靶序。
(六)比賽距離:18公尺。
(七)計分方式:
1. 比賽箭靶與靶架由大會統一排定,如附圖一。
2. 射出的箭以任何方式脫離箭靶(如掉落地上或穿過箭靶等)以0分計,箭射中箭靶上之箭尾,該箭之分數以前一箭之分數計。
3. 每回5支箭,射箭時間限時1分30秒,逾時不予計分,箭未射出前以任何形式掉落地面,在雙腳同時未移動的前下,以手或弓具取回則可繼續射出該箭,否則以脫靶論。
4. 裁判口令尚未完成即開始射擊時,以及時間終了後經裁判口令宣佈,仍繼續射箭者除該箭不計分外,另扣該回5箭最高分1箭,以此類推。
5. 同分時比較個人得分,以10分多者為優勝,次比較9、8、7、6、5、4、3、2、1分多者為優勝,以此類推。若分不出勝負,則比較個人得0分最少者為優勝。若仍無法分出勝負,則以抽籤或猜拳決定勝負。
(八)比賽器材:
1. 由各隊自備弓箭,賽前經裁判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如未符合規定,團體賽時取消全隊參賽資格。
2. 器材說明:
(1) 弓、木弓或竹弓,比賽以單體木弓或單體竹弓為主,不得使用竹、木片層壓、弓臂與弓身連結、組合式弓。
(2) 弓長度、磅數弓弦材質不限。
(3) 不得加反曲弓稍(一體成型的材質可以彎成弓稍,不可加成)、裝置各型瞄準器,亦不得在弓窗或其他地方刻畫點線以供瞄準用。(弦線不得加裝吻釦輔助瞄準用)
(4) 竹或木不分開、不分段、一體木或一體竹片原則下所製弓具,允許在握把處以木或竹加強弓身結構。
(5) 箭:箭桿以箭竹取材,箭頭長釘材質不限,比賽禁止使用刀片式或三角型箭頭,箭尾不可裝貼羽毛或其它材料,箭尾槽不得使用塑膠製品,為求比賽公平,整支箭身最大直徑不得超過1公分。(每支箭在箭尾註記序號或英文名字縮寫,如附圖二)
3. 鼓勵個人使用弓箭塗彩具原住民特色圖騰彩繪。比賽當天由檢錄組檢查選手自備之弓、箭,經大會裁判認定規格不符之弓箭不得出賽。
(九)靶場射箭規範:
1. 安全第一,全體射手必須依裁判之口令就定位,不可任意進入比賽場地。
2. 比賽或練習期間,所有箭未射完畢前,選手不得進入射箭區,違規者 取消該選手資格,並以0分計算,同時該場次不得替補。
3. 所有參賽射手,須於大會指定之射箭區域內使用弓箭,禁止在會場範圍內任意上箭拉弓,違者取消該名參賽資格。若因而發生意外,肇事者需負完全責任。
4. 在任何時間及地點,弓箭嚴禁將箭頭對人瞄準或於比賽場地外之活 動場所隨意拉弓瞄準,違者取消其所有參賽資格。
5. 鼓勵參賽選手自備箭袋,參賽選手嚴禁飲酒後出賽,經大會裁判認定選手行為足以影響競賽安全者,該選手取消比賽資格。
6. 比賽過程當中,如發現該隊伍更換選手,立即取消該隊所有參賽資格。
7. 選手請著隊服整齊參賽,隊服不一致的隊伍不可下場比賽。
8. 本次競賽規則之疑異,概由裁判裁定之。若有申訴將由裁判長及大會 主席最終判決,不得再提異議。
(十)相關競賽規則:
1. 進入比賽場就位→射箭→結束→計分→拔箭→回就位點。請選手依 照裁判口令規定依序完成,不得有任何失誤。
2. 選手注意事項:請參賽選手進入射箭區時,一率攜帶箭或箭袋,限帶 6 支比賽箭,未攜帶箭袋不得下場比賽。
3. 檢錄組唱名 3 次,選手於準備線上等待。
4. 裁判口令→看靶→選手放下弓箭→計分→拔箭→回射擊線準備。
5. 射箭程序(射箭指揮口令):以裁判之口令為準。
(1) 唱名—唱名後射手才能進入預備線就位。
(2) 哨音響二聲—射手進入射箭線上就位準備射箭。
(3) 哨音響一聲—射手上箭拉弓瞄準,開始射箭。
(4) 哨音響三聲—射手停止射箭。
6. 計分員如尚未登錄箭值時,選手嚴禁碰觸箭桿及靶紙。如選手觸碰箭桿,該箭值以無效箭計。
7. 選手於發射線前腳不得踩線。
8. 經記分員紀錄箭值分數,核對分數無誤後,請參賽選手在計分表以藍 筆親筆簽名以示確認。(分數塗改未經裁判以紅色原子筆簽名更正視 同無效0分計算)
八、 賽事獎勵:
(一)團體獎:
1. 第一名獎勵金新臺幣3萬元、獎盃1座。
2. 第二名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獎盃1座。
3. 第三名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獎盃1座。
(二)個人獎
甲、男子組:
1. 第一名獎勵金新臺幣3萬元、獎盃1座。
2. 第二名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獎盃1座。
3. 第三名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獎盃1座。
乙、女子組:
1. 第一名獎勵金新臺幣3萬元、獎盃1座。
2. 第二名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獎盃1座。
3. 第三名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獎盃1座。
※ 旨揭賽事獎金請獲獎隊伍指派代表於賽事現場領取簽收。
九、 活動備案細部說明
(一)比賽如遇上雨天,由主審視雨勢大小決定比賽是否照常舉行。
(二)如遇上颱風天,比賽活動延期辦理,並將通知各參賽隊伍。
(三)戶外運動比賽另備妥輕便雨衣,以防不時之需。
十、 申訴及抗議︰
(一) 申訴:
1.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
2. 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於賽前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 爭議處理:
1.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仲裁)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罰則:
1.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2.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之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3. 各隊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會當場給予職隊員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下一屆比賽。
(2) 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仲裁)委員當場勸導無效,並經裁定後,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情節嚴重者,取消該隊伍參加下屆該競賽之比賽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轉請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依規定處分之。
5. 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比賽,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6. 選手或團隊無故棄權,取消繼續參賽資格。
7. 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隊之選手,亦不得兼任參賽者教練等職務,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一、 保險
(一)比賽日主辦單位已為本次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有其他需求,請參賽者自行辦理。
(二)賽程中如有身體不適,請立即停止任何活動並於陰涼處休息,聯絡主辦單位人員救助或請他人、選手支援協助,請愛惜自我生命切勿勉強危害身體。
(三)參加人員需保證身體健康,請慎重考量自我健康狀況,如有心臟病、血管、糖尿病、氣喘等慢性方面病歷者,請勿隱瞞病情並請勿參加,否則後果自行負責。
(四)主辦單位對於在比賽中發生的傷病只進行必要之應急處理。對於被盜或與比賽無關之事故不負任何責任,請特別注意。
※ 本活動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所有規則及章程修改之權利並適修訂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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