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社區大學校外教學辦法
民國 104 年12月19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 107 年06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桃園市中壢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員能拓展視野、增廣見聞及社區參與及服務,講師可配合課程之需要,進行校外教學以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校外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之流程,由講師、志工或班代於校外教學日,至少前十天,填「校外教學申請單」(如附件一),向教務處申請校外教學,經核定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應於二週內交回活動報告及活動照片(如附件二)。
第三條 校外教學之注意事項:
一、校外教學課程之老師,應確保教學內容及活動不得違法,亦不得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二、校外教學活動有風險考量,應辦妥保險並於活動前三日提交保險名冊。
三、校外教學為班級活動,若為表訂課程的一部份,則活動參與人數,須為班級人數的七成。如遇特殊情況,則專案處理。
四、本校之校外教學,不符上述三項要求者,得不予核准。
第四條 校外教學課程時數之計算,如下:
一、活動時數,須等於或大於該週課程時數。
二、單次校外教學活動,最多抵二次課程。
三、抵二次課程之活動,須橫跨早上到下午時間或下午到晚上時間,且各時段活動時數,須大於或等於該課程時數。
四、抵課程時數,須扣除用餐時間,中餐時間為,12時至13時,晚餐時間為18時至19時。
五、同一位老師,兩個班級共同辦理戶外教學活動,只能抵一班一次課程,如遇第四條第三款情形,則可抵兩個班各一次課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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