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臺中市沙鹿區區長盃羽球錦標賽 | |
一、宗旨 | |
本計畫願景在於「自發、樂活、愛運動」, 其中「自發」為強化國人自發性、自主性的 規律運動習慣;「樂活」為讓運動結合生活 及文化,發展地方性的羽球運動;「愛運動」 為培養國人羽球運動興趣,使國人從為個人 健康而運動,提升為愛好羽球運動而運動。 為提倡全民羽球運動風氣,促進民眾情感交 流及身心健康,並增進羽球競技水準,特舉 辦本活動。 | |
二、相關單位 | |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沙鹿區公所。 | |
主辦單位:臺中市沙鹿區體育會 | |
承辦單位:臺中市沙鹿區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 |
【本次比賽相關事宜將全權由本會處理】 | |
三、活動日期:113/08/11早上08:00 | |
四、活動辦理區域:臺中市沙鹿區 | |
五、參與對象、人(次)數、地點、報名日期、 聯絡方式 | |
預估人次數:300 | |
性別限制:不拘 | |
報名截止:113/07/27 報名費:沙鹿區區民免費(須沙鹿戶籍地證明) 非沙鹿區民1人200元/組(限定報2組) (說明:1人200元、一組2人共400元) 繳費方式:戶名:趙燕妮豐原分行 星展銀行 810 帳號6694435511趙燕妮 請在報名後2天內繳費完成,否則將報 名無效,請匯款單註明參賽選手名字, 公平原則,賽程公告後,不得要求退費 並發送簡訊/LINE ID:mikeyiluo 匯款後4碼/金額/報名詳細資料以利核對 | |
比賽地點:臺中市沙鹿區六氧運動休閒會館 (台中市沙鹿區北勢里北中七街39號) | |
聯絡人:0937232948 顏先生 0426520739六氧羽球館 | |
六、活動行銷宣傳方式:網站、文宣 | |
七、比賽活動組別 | |
1.公開挑戰組 男雙(不限性別):年齡不限 | |
2.公開挑戰組 混雙(最少1女):年齡不限 | |
3.學生組-17歲以下男雙(不限性別): 限96年次(含)以下。 | |
4.學生組-17歲以下混雙(最少1女): 限96年次(含)以下。 | |
5.青壯年組-18-35歲男雙(不限性別): 限18-35歲95年次(含)-78年次(含)。 | |
6.青壯年組-18-35歲混雙(最少1女) 限18-35歲95年次(含)-78年次(含)。 | |
7.中壯年組-36-49歲以上男雙(不限性別): 限36-49歲77年次(含)-64年次(含)。 | |
8.中壯年組-36-49歲以上混雙(最少1女): 限36-49歲77年次(含)-64年次(含)。 9.休閒組-50歲以上男雙(不限性別): 限50歲63年次(含)以上。 10.休閒組-50歲以上混雙(最少1女): 限50歲63年次(含)以上。 每人可報2組 青壯年組:只能再報公開組 中壯年組/休閒組:可降齡不可升齡參賽, 不可報學生組 學生組:可升齡參賽,不可報休閒組 | |
八、比賽制度 | |
(一)個人賽:一局21分決勝負,11分換 場地,不延長加賽。 | |
(二)循環賽取勝場數高者獲勝,勝場數 相同取得分高獲勝(循環賽勝者為勝),如 上述仍無法分出勝負就抽籤決定勝。 晉級後單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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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資格 | |
(一)所有組別限制甲組選手不得參加。 | |
(二)中壯年/休閒組:限制甲組及羽球專長學校 選手不得參加。 公開/學生/青壯年組:限制甲組選手不得參加 | |
(三)每人可報2組 青壯年組:只能再報公開組 中壯年組/休閒組:可降齡不可升齡參賽, 不可報學生組 學生組:可升齡參賽不可打休閒組 | |
十、獎勵 | |
各組錄取1〜3名,頒發獎狀獎牌與獎品。 | |
十一、保險 | |
活動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不包含個人因素所造成之受傷事故,若有 疑慮請自行投保個人意外傷害險) | |
為保障選手安全,參與賽事是自主性,請 選手斟酌自身健康狀況參與賽事,但如大 會知曉報名選手有健康疑慮大會將婉拒參 賽,請多見諒。 | |
1.報名組數未達6組,大會有權取消該組 或併組。 | |
2.本比賽採用比賽級羽球。 | |
3.申訴:對於球員資格異議請於賽後提出 ,並繳付保證金3000元,經大會之判決 為終決,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效時, 沒收保證金。 (參賽人員請攜帶可證明文件以備查)。 | |
4.競賽選手應詳閱出賽時間,如比賽時間有 更動,以大會現場公布為準。請選手提早1 小時完成報到手續,大會以實際出賽時間作 滾動式調整。 | |
5.比賽前選手如對身份有異時,應於賽前向裁判申請 驗證,不可在比賽中途提出申請。 | |
6.賽程若有衝突時,於前場賽程結束休息5 分 鐘後繼續進行。 | |
7.競賽當中如有任何物品進入場地時一律暫停 不計分。 | |
8.競賽選手若比賽中受傷,傷停時間為5分鐘。 | |
9.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更改比賽場地 進行比賽。 | |
10.大會有權更改賽程或補賽,選手不得異議。 | |
1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 修訂之。 | |
12.選手逾出賽時間五分鐘未到場者,以棄權論, 棄權後之其他賽程不得再出賽(時間以大會所掛 時鐘為準)。 | |
13.如有選手情緒激動在言語或是肢體上衝突 或是惡意干擾大會賽程,為了大眾安全及賽 事運作考量,大會將立即取消該選手當天參 賽資格並不再受理該選手參與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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