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
若有師資需求請填表申請,相關諮詢請電洽職安專員(02)7751-5329分機1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可自行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截錄摘要引述條文)
第 17 條
第1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
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
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
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20 條
第一項 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第四款 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事業單位辦訓請準備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師資及課程內容、訓練教材,課程紀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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