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創校63週年校慶運動會
校運會競賽規程
一、宗 旨:提昇本校體育運動風氣,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
三、協辦單位:(一)本校家長委員會。
(二)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四、時 間:(ㄧ)1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二)會前賽:113年11月11(星期一)早自習、第6~7節
113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3:30起。
五、地 點:本校操場。
六、參加單位:凡就讀本校之在學學生以班為單位報名參加。
七、分 組:
(一)七年級簡稱國一(男女)組。
(二)八年級簡稱國二(男女)組。
(三)九年級簡稱國三(男女)組。
八、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月1日(星期五)晚上12點整(一律採網路名) 。
九、報名網址:
https://reurl.cc/4W3Xn2
十、競賽項目/規則:
(ㄧ)個人項目
年級 組別 | 七年級 | 八年級 | 九年級 |
男生組 | 跳遠 壘球擲遠 一百公尺 八百公尺 | 跳遠 鉛球 一百公尺 八百公尺 | 跳遠 鉛球 一百公尺 八百公尺 |
女生組 | 跳遠 壘球擲遠 一百公尺 八百公尺 | 跳遠 鉛球 一百公尺 八百公尺 | 跳遠 鉛球 一百公尺 八百公尺 |
(二)班級趣味競賽:
規則 年級項目 | 規則說明 |
七年級-疊杯比賽 | 1.比賽人數10人,2人一組,共五組(4女6男)。 2.從起點跑至疊杯區,完成疊杯動作,由裁判認可後,即可復原疊杯,再回起點完成接棒。 |
八年級-同心協力 | 1.比賽人數16人,4人一組,共四組(8女8男)。 2.從起點出發,移動過程掉球時,一人撿球,其餘3人留原地(禁止移動),待球放置於律波墊,方可向前。 3.進行過程中,不得用身體或手去觸碰球。 |
九年級-造橋鋪路 | 1.比賽人數10人,2人一組,共五組(4女6男)。 2.交接棒時,參賽者及律波墊需同時回到規定之線內才算完成交接棒。(由裁判認可)。 |
*以上趣味競賽違規者,每人每次加5秒
(三)2000公尺大隊接力賽規則:
(1)前2棒必須是分道比賽,由第3棒開始搶跑道。
(2)請遵守下列規則,如有犯規情形,每人每次違規加5秒:
1.傳接棒不得超出接力區。
2.不得提早接棒。
3.跑出跑道者(水泥地區域)。
4.比賽過程中,接力棒必須拿在手上。若因傳接棒未完成而掉棒時,必須由傳
棒者拾回,若完成交接棒而掉棒時須由接棒者拾回。掉棒選手可以離開自己的跑
道去拾棒(不可以妨礙其他跑道選手)且不可由此而減少應跑距離。
(四)4*100公尺接力賽規則: 請遵守下列規則,如有犯規情形,每人每次違規加5秒:
(1)分道比賽。
(2)請遵守下列規則,如有犯規情形,每人每次違規加5秒:
1.傳接棒不得超出接力區。
2.不得提早接棒。
3.跑出跑道者(水泥地區域)。
4.比賽過程中,接力棒必須拿在手上。若因傳接棒未完成而掉棒時,必須由傳
棒者拾回,若完成交接棒而掉棒時須由接棒者拾回。掉棒選手可以離開自己的跑
道去拾棒(不可以妨礙其他跑道選手)且不可由此而減少應跑距離。
(五)個人賽起跑規定:
第一次違規者(裁判口頭警告),第二次違規者不管任何人一律取消資格。
(六)各項競賽均不得穿著釘鞋參加比賽。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佈之最新田徑規則。
十一、個人錦牌及獎狀:個人項目採雙冠軍賽制,取前七名頒發獎狀。
十二、競賽方法:
(一)報名人數
1.各班每項目報名以二人為限。
2.每位運動員,個人項目最多ㄧ項,團體項目除外(趣味競賽、4*100M接力、大隊接力)。
3.兩千公尺大隊接力賽「10女10男參加比賽,女生不足由男生遞補者,每一人次加10
秒」。
4. 4*100公尺接力(毎人跑100公尺),分為男生組和女生組。
十三、錦標總類:每一年級組(男女合併)均錄取前四名頒發優勝錦旗。
十四、各種錦標計算方法:
(一)各單項競賽獲得分數:
名次 | 得分數 |
第一名 | 八分 |
第二名 | 六分 |
第三名 | 五分 |
第四名 | 四分 |
第五名 | 三分 |
第六名 | 二分 |
第七名 | 一分 |
(二)各組各項錦標之名次判定,均以各單位分別在各項錦標之各種競賽項目中獲得之名次換算分數,相加所得總分最多之單位獲得冠軍錦標,次多單位分別為第二、三名。
(三)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所得總分相等時,以各該單位獲得金牌數多寡比較之。
(四)生活教育錦標,以各項比賽(趣味競賽)、運動會生活教育競賽、環境整潔、運動會競賽團體成績之表現之所得成績相加,相加所得總分最多單位獲得冠軍錦標,次多班級分別為第二、三名,共錄取六名。
(五)運動會團體總錦標,以各項比賽分數總和(生活教育錦標、大隊接力賽、趣味競賽、田徑賽女、田徑賽男)。
十五、獎勵:
(ㄧ)個人項目:第一名,記嘉獎二次;第二至六名記嘉獎一次。
(二)團體項目(大隊接力、趣味競賽):第一名,記嘉獎二次;第二至四名記嘉獎一次。
十六、本辦法呈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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