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衛生局
辦單位: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二、課程時間
上課日期:05/05~05/22 每周一至周五 08:30-17:30
單位實習日期:05/19~05/22 0800-1700
課程時數:90小時
※本課程配合政府防疫措施,遵守政府、實習醫院與本校校園防疫規範辦理。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延期或取消,將另行通知。
三、上課地點
學科與術科實作課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城區部(台北市萬華區內江街89號)
實習單位:臺北市立關渡醫院護理之家(台北市北投區知行路225巷12號)
四、參加對象:符合以下資格
五、課程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 2小時 | 疾病徵兆之認識及老人常見疾病之照顧事項 | 2小時 |
照顧服務員功能角色與服務內涵 | 2小時 | 急症處理 | 2小時 |
照顧服務資源與團隊協同合作 | 2小時 | 急救概念(含實作) | 4小時 |
認識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服務技巧 | 4小時 | 感染管制及隔離措施 | 1小時 |
認識失智症與溝通技巧 | 2小時 | 居家用藥安全 | 1小時 |
認識家庭照顧者與服務技巧 | 2小時 | 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 | 1小時 |
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導論 | 3小時 | 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 | 2小時 |
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 | 2小時 | 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含實作) | 8小時 |
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 | 1小時 | 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含實作) | 3小時 |
身體結構與功能 | 2小時 | 家務處理協助技巧 | 1小時 |
基本生命徵象(含實作) | 3小時 | 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含實作) | 6小時 |
基本生理需求 | 2小時 |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 | 2小時 |
六、成績考核及管控
【出缺席】
(一) 照顧服務員受訓對象參加「實體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以上,術科出席率應達100%,並完成所有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二) 實施簽到點名制度,且不得有遲到早退之情形。最晚於開課15分鐘內完成簽到,否則視為請假應填寫假單(唯術科不得請假)。
【成績】
課程評量以70分為及格、實習技術測驗以80分為及格(服務技術占80%、服務態度倫理占10%、總評占10%)標準,不及格不得要求重新實習測驗。
【其他】
參訓期間,若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或非由本人親自辦理簽到者,經查實無誤後,亦依規定予以退訓。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04/10止。
報名方式:下方填表報名
報名時上傳身分證正反面
諮詢專線:02-28227101#3332薛小姐
八、訓練費用及繳費方式
1. 訓練費用:新台幣9100元整。
2. 繳費方式:
本中心收到報名者資料統一製作繳費單,以mail信件通知繳費。學員收到繳費通知,下載郵件內繳費單,使用下列方式進行繳費,未依期限繳費則喪失參訓資格:
A. 超商繳費:下載繳費通知信的附件繳費單,持繳費單至超商繳費。
B. 轉帳、臨櫃匯款、網路銀行:繳費單上的流水編號即為您的課程繳費帳號,使用繳費單上流水編號以ATM、臨櫃匯款、網路銀行方式繳費。
C. 信用卡
進入https://eschool.firstbank.com.tw網頁選擇學校:「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輸入「學號(身份證字號)」、輸入「身分驗證碼」(身分證字號之後6碼),輸入「圖示數字驗證碼」,登入後即可看到「線上繳費」,點擊後選擇「本國信用卡」,系統將自動帶出繳款單上存戶編號及應繳款金額,輸入信用卡資料完成即可。
※本校推廣中心課程繳費後由第一銀行開立繳費證明,不另開立收據。
九、退費標準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推定辦理退費:
1. 參訓學員繳交費用,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的5%。
2. 已開訓但未達(含)訓練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訓練費用的50%。
3. 已逾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4. 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之費用。
十、實習注意事項
1. 實習體檢項:實習前繳交3個月內健康檢查報告予實習單位,檢查項目應包含:
(1) 勞工健康檢查(一般體格檢查/新進勞工體檢)
(2) 胸腔X光
(3) B肝抗體及抗原
(4) 皮膚疥瘡檢查
(5) 糞便細菌培養、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痢疾阿米巴原蟲、大腸桿菌檢查)
2. 受訓學員自行攜帶口罩,手套、擦手紙由本中心提供。
十一、 其他
1. 訓練期間,請學員遵守本校及實習機構相關管理規則,並自備午餐、環保杯筷及個人文具用品。
2. 請學員妥善保管個人物品,並珍惜所有本校提供設備,如有短缺、損壞時請立即通報工作人員,如損壞、遺失器材需照價賠償。
3. 非本班助教提供的物品,請學員不要擅自使用。
4. 本課程全面禁止攝影、拍照及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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