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管理辦法(本表限臺中城市運動志工隊使用)
服勤時數計算方式
(一)服務期間的志工隊運作,志工應依個人實際狀況及配合志工隊排定值班表到點執勤,且年度服勤時數應達10小時,始享有次年度成為本隊正式志工之資格與權益。
(二)巡檢場館之時數
(四)中隊長與各區小隊長負責協助督導志工排班,於任期結束時經志工大隊長簽核認定工作認真盡職,每年度得加核20小時服務時數。
志工排班與請假辦法
(一)志工之排班均以上網登入為主,1月15日截止。依線上排班規定及開放排班期限內至指定系
統排班。
(二)當月第二個「排班週期」開放志工隊跨區域排班。
(三)為應業務順利推動,本隊得以調整相關排班事宜。
(四)志工排班表1月25日公佈後,排定值勤日若不克前來或需異動執勤時間,請於兩天前通知志
工中隊長調配人力或自行覓妥代班人員,並由中隊長排定後,通報本會更改勤務表,未通報者將納入年度考評績效。
(五)志工每個月需排班值勤至少1次,若無法按時服勤者,請在所屬小隊地區表單末端勾選本月請假。
服勤須注意事項
(一)服勤時,應穿著本隊指定之背心(實習志工可免)並配帶志工識別證,謹守工作本份,面帶
微笑,保持親切態度,主動察覺民眾需求。如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本會處理。
(二)服勤時間準時出席,並參閱工作指派或臨時指派業務(如察訪設施改善狀況),執勤結束時
應完成簽退。
(三)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最遲應於14個工作天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資格保留或不續任手續。
(四)志工應充份了解本身工作內容及值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五)上述未載明事項,請依志工守則執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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