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蹼泳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依 據:108年12月13日「109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申請補助說明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宗 旨:發展本市蹼泳運動,培育優秀選手參加全國各項蹼泳競賽,並為桃園市蹼泳代表隊辦理109
年全民運動會模擬熱身賽,以利提升成績,為本市爭光。
三、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體育會蹼泳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七、日 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9日(星期六)上午8點30分。
八、地 點:桃園市立游泳池(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34號)
九、參賽辦法:
(一)資格:
1.需設籍本市之學校、運動團體或個人均可組隊參加。
2.屏氣潛泳:14 歲(含)以上(民國95年10月17日【含】以前出生者)。
3.水面蹼泳、雙蹼:12 歲(含)以上(民國97年10月17日【含】以前出生者)。
(二)報名:採網路線上報名,請至https://reurl.cc/QpKW79報名,其它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線
上報名於109年9月8日截止後,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或更改。並依該報名網站說明進行報
名,如有問題請聯絡0953462767陸晉湟教練。
(三)個人項目各單位每項至多報名 3 人、每人至多報名 3 項。接力項目各單位限報名1隊。
(四)本次比賽免報名費,每位選手報名項目限報3項(接力項目除外),如欲加報個人項目每項加收報
名費 100 元,本次賽會恕不受理現場新增報名項目或更改。
(五)完成報名手續後,除因天候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停賽可退費外,其餘一概不予退費。
(六)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有關身分、學籍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無效),如有人抗議,隨時查驗,無法
及時提供證明者,大會有權取消其資格。
十、競賽項目:(男女均同)
(一)社會組:
屏氣蹼泳:50公尺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4×100公尺接力
雙 蹼:50公尺、100公尺
(二)國中組:
屏氣蹼泳:50公尺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4×100公尺接力
雙 蹼:50公尺、100公尺
(三)國小組:
水面蹼泳: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50公尺接力
浮 潛:50公尺、100公尺
浮板打水:50公尺、100公尺
十一、比賽規則:
(一)採用最新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審定之蹼泳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則以世界潛水聯盟2020最新
英文版為準。
(二)浮潛項目:
1.器材之規定:自備潛水三寶(面鏡、浮潛側列式呼吸管、橡膠材質雙蹼蛙鞋),以市售產品為主,不
可使用修改及自己製作。
2.所有的泳具器材務必經過水洗,且受工作人員的檢查。若有特別髒汙的情形則不得使用。
3.浮潛項目橡膠材質雙蹼蛙鞋與浮潛側列式呼吸管為潛水器材,裝備請務必保持原購買狀態,未經改造
的情形下使用。
4.依照裁判長的哨音指示至水中池邊準備,面向泳道一臂扶池邊一臂成預備姿勢準備,聞發令聲蹬牆出
發。
5.折返時,身體的一部份觸碰牆壁(可轉身)。
6.觸及終點時,請以單手觸擊。
7.比賽中禁止以手掌或手腕進行划水。但在離牆壁 5m 以內起始與折返的連續動作中,起始時的單次划
水、折返前與折返後的單次划水均是允許的。
8.比賽中,手部禁止超過頭部。但在起始、折返與抵達終點時除外。
9.務必使用呼吸管與面鏡,呼吸管末端請保持在水面上(潛泳是禁止的)。在起始與折返時除外。在起
始與折返後 5m 為身體上浮至一高度之基準點。
10.請以雙蹼游法前進(雙腳交替上下拍動)。在起始與折返處 5m 內則可使用海豚式游法。
11.比賽中若蹼具脫離,可中途穿著並繼續比賽。
(三)浮板打水:浮板由大會提供,自備橡膠材質雙蹼蛙鞋。
1.橡膠材質雙蹼蛙鞋與必保持原購買狀態,在未經改造的情形下使用。
2.依照裁判長的哨音指示至水中池邊準備。
3.為維護選手安全,比賽出發時可採下列方式:
(1)站上出發臺跳水出發。
(2)在泳池岸邊跳水出發。
(3)下水出發必須手握仰式出發橫桿蹬牆出發。
4.聞發令聲後跳水(蹬牆)出發。
5.出發後手掌必須扶握抓緊浮板最上端位置,頭部保持在水面上至比賽結束。
6.折返時,身體或浮板的一部份觸碰牆壁。
7.抵達終點時,身體或船身的一部份觸碰牆壁。
8.比賽過程中禁止以手掌或手腕進行划水。
9.可以使用任何一種腿部打水游法前進(雙腳交替上下拍動、海豚式、蛙式)。
10.比賽中若蹼具脫離,可中途穿著並繼續比賽。
十二、獎 勵:
(一)個人獎:各單項擇優錄取1至6名,頒發獎狀乙紙;前3名頒發獎牌一面。
(二)團體獎:各參賽項目前6名按7、5、4、3、2、1計分,取積分最高之前三隊,分別頒贈冠亞季軍獎
盃一座。
(三)麻煩請確實填寫教練、管理及參賽選手的部分。
(四)依據市府獎狀發給原則:參加各競賽組別達三隊(人)者,獎第一名;達四隊(人)者,獎前二
名;達五隊(人)以上者,獎前三名)。
(五)工作人員得依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辦理敘獎。
(六)依據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蹼榆字第 1090001 號,「桃園市體育會蹼泳委員會辦理全民運動會發展
金使用辦法」,設置常態性破紀錄獎金,凡有符合辦法之選手並有破紀錄之實者,本會將頒發破大會
紀錄獎金1200元整。
十三、申訴辦法: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申訴,應先向裁判長或代理人口頭告知,並於該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補具書面正式
提出。於規定時間內但未依程序提出者,申訴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如經
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案未能成立時,應沒收其保證金。
十四、比賽爭議之判定:規則中如仍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技術)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倘無審判委
員,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
十五、罰 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
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惟判
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主辦方或裁判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比賽或
妨礙比賽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罰則處罰:
1. 運動員辱罵或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參賽資格,並禁止該運動員及其所屬教練參加本賽事之任何比賽。
(2)團體項目:取消該隊參賽之資格,同時該隊之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2. 職員辱罵或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行使職權資格,並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運動員。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
3. 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或審判委員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
(四)裁判員辱罵或毆打職員或運動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賽事
任何種類之裁判。
(五)運動員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
本賽事之權利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六、附 則:
(一)凡入選109年全民運動會蹼泳項目桃園市代表隊之選手,務必報名參加109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蹼
泳錦標賽及賽前集訓,無故不參加集訓及市長盃者,本會將提報上級單位取消109年奪金計畫補
助、選手集訓補助金及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比賽之權利。
(二)領隊與裁判會議,訂於109年 9 月 19 日上午8:00召開,地點同比賽場地。
(三)開放各單位熱身時間:109年 9 月 19 日(星期六)上午 07:00 時起至 08:00 時止。
十七、本規程經本市體育會蹼泳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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